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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路径选择

2017-06-03 16:23:00

本文讲述了关于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路径选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也希望给予大家帮助,接下来赶快阅读吧。

论文关键词: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政企配合

论文摘 要:入世后,随着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强劲发展,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社会责任标准等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制约了我国外贸的持续增长。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因素包括服务意识淡漠;服务功能缺位;政策行为不规范;政企互动不力等。为减少贸易摩擦,政府要调整中、长期发展战略;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层面支持;政企配合利用谈判、游说手段解决贸易摩擦。

一、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倾销摩擦呈上升趋势

据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我国仍居首位,为33起,比2004年同期多9起。另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数字,2006年上半年我国遭受到贸易救济调查共42起,其中反倾销案件29起,比2005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达到4.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8%。

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摩擦增多,客观上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从外部原因看,首先,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作用日益弱化,而作为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二反一保”)越来越多地被利用。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如欧美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这些成员的国内产业力图通过反倾销等措施来打压中国产品;另一方面,一些进口国的政府为转移公众对经济低迷的不满,往往出于政治考虑将责任推给包括中国产品在内的进口货。其次,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识偏差,也导致反倾销有增无减。现仍有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继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这种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出口企业确定合理定价策略及有效应诉形成很大障碍,“替代国”做法的随意性也刺激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对中国产品动辄发难。从内部原因看,首先,我国经济持续快速上升,现已跃居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更多的“中国制造”正在打入国际市场,这不可避免地与国外产业间发生更激烈的竞争。而中国产品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上拥有比较优势,使我国在竞争中明显处于经济有利位置,于是经营滑坡的当地产业常常视中国产品为打击目标。事实上,曾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韩国和日本均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国家,并且至今依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其次,我国现有出口增长方式仍以量的增长为主,表现为较短时期内出口数量大幅攀升,但金额增长幅度较小,有时甚至下降,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调查的对象。再次,某些国内企业本身的问题是授人以柄的又一个诱因。一些企业低价竞销致使少数地方出口秩序混乱,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内部协调力度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摩擦领域、产品和对象不断扩展

1.贸易摩擦逐步由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不断延伸,特别是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国面临的压力增大。

2.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逐步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扩展。涉及的商品范围在22个HS二级分类产品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被包括。其中前六位的涉案产品分别为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这六类产品案件数合计占75.8%。

3.从目前看,对我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五分之二,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所提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三)摩擦形式呈多样化趋势

1.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性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2003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也超过了25%。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打着环保、安全等旗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减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对我国产品的出口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2.特别保障措施案成为“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特保措施条款是WTO成员为防止我国出口产品在入世后以较低的关税水平涌入各成员国市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已经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条款”的国内立法,为大规模运用这一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截止2003年9月底,已经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和欧盟对我出口产品发起9起特保调查,针对中国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3.贸易差额、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标准等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新型导火索。例如,近三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的61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中有15起涉及到了中国47家企业。2005年上半年又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知识产权,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①

二、应对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路径选择

我国贸易摩擦多发产生于全球贸易争端频繁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形势低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构成了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外部根源;重视数量忽视效益的出口增长方式、对外贸易规模和地区的不平衡增长、企业出口秩序混乱等构成其内部根源。而“入世”后,我国政府在职能转变、行政法治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对这一改革的成效不能高估,毕竟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政策工具不规范等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潮流且容易招致贸易摩擦的问题。为此,需要调整和改进政府应对贸易摩擦的策略,完善其管理功能。

(一)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中、长期战略

1.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转移贸易摩擦。

政府可出面组织跨国公司或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当地生产,当地销售,把贸易摩擦的矛盾转移到国外,这样既可以避免关税壁垒、开拓国外市场,又可以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另外,在对外贸易中,为了减少我国对美、欧等主要贸易摩擦国的贸易顺差,还可以采取通过第三国出口的办法,避免与其直接发生贸易摩擦。

2.建立新型外贸促进体系。在“创汇思维”和“顺差思维”的指导下,过去我国侧重于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鼓励措施都集中在最后的出口环节,既容易造成国内的不良竞争,又不利于出口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在目前外汇储备超过1万亿美元又没有较好投向,贸易摩擦增加的形势下,政府应建立以鼓励创新、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外贸促进体系,给予科研、新品种培育、农民培训、制度建设以财政资助;鼓励不易产生贸易摩擦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工业设备、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和具有专有技术特色的产品出口;提升产品结构,鼓励和扶植技术-资本密集型的加工基地和知识密集型的出口基地的发展,提高出口加工产品的附加值。

3.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2003年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3%,极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长远的战略来看,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既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产业空洞化问题。

(二)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功能

1.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政府部门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为外贸企业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为企业解决外经贸争端提供畅通的渠道。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创造条件。其次,政府应通过双边谈判积极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减少企业因自身力量薄弱,不得已通过低价格等不恰当手段开拓国外市场而引起争端的可能性。再次,加强与美国、欧盟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协调,建立制度化的对话和磋商机制,避免摩擦单边化和政治化。最后,政府要根据WTO规则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新近出现的法律,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使本国企业尽可能不因为本国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方便企业寻求救济。

2.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

(1)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快信息传递与协调,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建立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数据库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收集并提供国内产业和相关国家企业生产销售的信息,调查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法律咨询服务。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口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包括重要产品出口数量、出口价格走势等内容在内的动态监控系统,争取应对贸易摩擦的主动权。特别是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有效地帮助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变化,提高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防范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目前,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已经开通网络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为我国企业提供预警产品的国外市场动态,各国进出口市场分析,我国预警产品的出口数据,预警报告等信息资料。2004年7月,上海也建立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提供有关中国输美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走势、产品倾销幅度、产业损害程度等内容的动态监控预警服务及有关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程序规定的调查、磋商期前后和复审期应诉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等等。其它省市要尽快建立类似的系统,而一个全国性的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更应尽快建立。

(3)建立贸易摩擦快速应对机制。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运作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贸易摩擦联动机制,在应诉过程中快速高效地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及进口商组成有机整体,形成快速反应链条。

3.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

(1)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挑选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成立课题研究组或组成专门机构,由政府提供经费,从事WTO协议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各国谈判策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工作,跟踪各国建立于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的立法动态,尽快培养和组建起一支熟谙国际法和WTO规则知识,具备分析、倡导、结盟、决策、谈判等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企业避免和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技术基础。

(2)在普及WTO知识方面,首先要办好针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法系统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律人才在新形势下驾驭政法工作和经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掌握应对贸易争端的谈判技巧和必备知识。其次,在高等学校中普及WTO知识,尤其在法律专业中要加设WTO相关课程。有意识地培养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WTO规则的年青人才,为今后参与各种国际经贸活动、解决贸易摩擦打好基础。再次,加强与WTO秘书处的联系,邀请WTO常设上诉机构里的专家到我国来举办一些与WTO有关的研讨会,指导国内有关部门和学生开展争端解决的模拟活动。最后,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各种介绍和咨询WTO知识的网站,通过网络在全社会范围内加速普及WTO知识。

(三)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环境,着眼于减少因政府行为引起的贸易摩擦,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应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效能”的原则,建立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使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与WTO基本规则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相冲突,政策行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简化审批程序,变微观直接管理为宏观间接管理。在对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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