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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017-06-05 08:30:00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能迟迟不交保费,有的则一侯保险事故发生马上去交费,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基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使他们难以获得风险保障。因此,保费的交付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人身保险实际操作。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其合同条款中,均规定自交付保费或交付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贵任,亦即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保费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交纳保险费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保险费作为对投保人投保的承诺形式并不矛盾。此时可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已具备了该合同生效要件,一旦其他生效要件成立合同即发生效力。

那么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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