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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前瞻

2017-06-05 08: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前瞻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其信息的披露对其信息需求者来说无疑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受制于目前国内以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为主体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保险公司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保险市场竞争混乱、保险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技术相对落后等原因,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和信息误导等问题。理论界和监管部门对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大多专注于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相应的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而保险公司作为特殊行业的非上市公司,在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下其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

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化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相继出台,保险业的信息披露问题逐渐引起会计、保险、证券理论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其重要性得到共识。除投资者外,

(一)侧重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缺乏预测信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业绩的向后看的报告体系。保险行业的运作是以精算假设为基础的,这种假设即是一种预测性的信息。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二)拘泥于法律形式,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三)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新经济时代,每一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为重要。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尽力满足其信息需求,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披露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尤其是自创商誉、知识资本等信息得不到反映。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一流的人才和不断创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知识、技术将成为保险公司等企业的核心。财务报告应恰当地揭示对保险公司成功经营起关键作用的知识资本信息及其潜在的巨大收益,以合理体现保险公司价值。

(五)未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保险公司经营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财务状况的优劣和盈利能力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象的好坏。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保险公司也是社会的保险公司,人们在关注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关注社会效益,即保险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及公益性捐赠等方面作出的努力。遗憾的是,现行的财务报告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拓展的新信息

(一)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披露。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分析指标与其他的行业会计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龚兴隆在《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一书中,对保险公司整体状况评估提出了五类指标,即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在每一大类中还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并对每一指标设定合理的预警线。现列举五个核心指标的公式及其一般的取值范围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100%

该指标越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该指标所做出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其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和的4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应以400%作为临界值。

2.非认可资产与认可资产比=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应予以控制,NAIC则规定该指标应小于10%.

3.净收入与总收入比=营运净收入/总收入×100%

该指标中,营运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和投资中的净收入,总收入中还包括已实现的资本收益。该指标的临界值应大于零。如果保险公司年度指标小于零,则说明公司整体经营没有利润,且由于保险是负债经营,很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潜亏的状态。

4.产品组合变化率=各产品险保费比率的变化之和/产品险总数×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每种产品险,如车险、财产险、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年金、健康保险等平均保费变化率。根据NAIC的要求,该指标应小于5%.

5.保费收入变化率=保费收入增长(或减少)/上年保费总收入×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变动情况,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变化率应在-33%-+33%之间,寿险公司为- 10%-+50%之间。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为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我们认为平均一般应控制在-20%-+50%之间为宜。

(二) 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是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自愿披露部分,它表示的是保险公司的末来发展状况,因而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有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财务预测信息是着眼于未来的信息,它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推测,可能会因经营环境与经济活动未能与预测一致而与实际结果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因此而招致法律诉讼。当然,这也与公司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过程中倾向于报告“好消息”,隐瞒“坏消息”,而且披露的“好消息”往往也过于乐观有关。我们建议在规定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应建立相应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

(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保险行业信息的需求者和保险公司本身都对非财务性信息存在一定的需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必要性在于:对保险业信息的用户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之不足,有助于其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保险公司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改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目前很多国家要求披露非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它比财务指标更能揭示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趋势。有助于信息用户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性质和未来现金流量,把握保险公司企业发展方向,是信息用户对保险公司未来作出预测的重要依据。

2.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比外部用户更了解与公司有关的事项和交易,因此,披露管理层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分析和评论有助于信息用户评估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3.前瞻性信息。不包括财务的预测信息。(1)保险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包括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而导致的机会和风险等。(2)公司管理部门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关键因素等。(3)将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比较,以及与计划相比较等。

4.背景信息。如主要竞争对手及公司经营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有关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信息、经营活动和资产的范围与内容。公司可以就其发展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经营战略作出说明,以便用户恰当判断这些战略是否与公司经营环境相适应。

(四)保险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新经济时代将不再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知识、信息和创新能力的全面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现行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反映人力资源的价值,从而低估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总额,忽略了劳动者对公司的经济贡献。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还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构可以了解整个保险业及社会的人力资源维护与开发状况。在保险业信息披露中至少应该对其主要高层管理人员的简介进行披露。

(五)社会责任信息。保险公司对扩大就业范围、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社会活动与保护资源和环境负有社会责任。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只有通过社会效益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保险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如职工的劳动报酬和集体福利、健康安全保护和就业保障等信息;保险公司对社会的贡献,如保险公司对文化、教育、艺术的赞助和捐赠等信息;保险公司对生态环境维护的社会责任,虽然保险公司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环境的影响不会太大;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

(一)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应依法定期向其监管部门递交财务报告。依照美国的惯例,通常要求在GAAP和SAP下准备两份财务报告(Annual Rerert and Annual statement)。在监管会计原则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舍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拓宽的时候,应披露的信息将有所增加,如前面所提到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披露。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困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考虑到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矛盾,对保险业会计信息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应注上类似“不限于此”字样,以使自愿披露留有余地。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这种做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公布其所能提供的各种会计报告和信息,信息使用者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财务报告的用户也可通过网络主动提出所需信息。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可以用IT技术改进财务报告,使之更符合用户的要求。即采取交互式信息披露。

(五)信息形式多样化。随着数据库技术、超文本和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新经济时代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仍以报表、文字信息为主,辅之以图形、图像、声音等更主动的形式,从各个角度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如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发展趋势和各种指标可以采取图形的形式进行加工处理,使使用者更易于接受。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包括声音、动画等方式。

(六)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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