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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防范

2017-06-05 08:29:00

失状况存在着不对称的可能。由于保险人所辖的各支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代理点出单与结算的时间差,导致有的被保险人或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套取非法所得,损害保险人和广大诚信客户的利益。例如:投保时不交费,而一旦出险之后再补交保费,更有甚者是出险后通过一些代理点采用倒签单的手法,套取保险赔款,这些做法均对保险人的经营构成了逆选择的风险。从保险公司内部来说,在利润指标的压力下,本该在当年立案的采取拖延到下一年度,对未决赔款人为进行缩水,使当年度的经营绩效含了水分。为此,理赔信息和承保信息要集中在上一级公司集中处理,而不是分散在各支公司。

保险人应当开发管理与操作为一体的核保核赔应用系统。系统中的逻辑关系要明确,以充分发挥系统监控业务的管理作用,例如:保费未到帐的,抄单后,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理赔流程,未经过报案程序的就不能进入立案,未立案的就不能进入后续理赔环节等,实现流程之间的相互监控,防止人为修改经营数据,与此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报表制度,从源头确保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控制数据风险。此外,理赔信息与核保信息之间需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与承保相比,理赔具有滞后性,承保(尤其是新业务)的技术和政策,需要通过事后的理赔数据来反应承保质量;与此同时,对不同客户续保时的承保策略同样需要通过获得来自理赔部门的反馈意见。实践证明:信息系统越好,赔付的准确率就越高,同时理赔效率在系统支持下大大提高,节约了理赔人力资源,客户的满意度、保险人的经营成本都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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