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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构建

2017-06-05 08:29:00

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但还是可以借鉴美国,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保险、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等保险准备金的提取需要严加规定并贯彻执行。这样从根本上是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的。对于营业税税基,除现有的免税规定外,可考虑从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赔款部分(如为简便征收起见,可以上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已决赔款支出作为扣除数额,年终汇算清缴)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收。

(3)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中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果因此而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不利于培育国际集团,或有违资本的逐利性和公平竞争,是将税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过于绝对化了。

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构建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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