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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新反思人身险新型产品

2017-06-05 08: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重新反思人身险新型产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这几年,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相继火爆,也因投资等瓶颈而出现了一些风波和危机。特别是这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业务逐渐萎缩、投诉相对增多,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压力。保险业界和学术界对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出现的问题作了许多反思,不少人认为保险产品不应该涉及投资等领域,不应该“不务正业”,呼吁保险“回归保障”,甚至质疑我国现阶段是否有再发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必要。如何看待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涉及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是制度创新的必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波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这是对中国保险业发展不负责的态度;另一方面,对新型产品发展中暴露出的影响我国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为保险业走出目前的窘境和长远健康发展寻求路径。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是重要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开创了中国寿险市场的投资时代,改变了传统保险产品的保证保单承诺的现金价值(即确定的保额)的方式,保单的现金价值将随保单项下的资产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推出,使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兼有保障、投资等多维功能,既是产品创新,又是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有深刻的背景和意义。

(一)保险金融化的惊人一跃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保险金融化是整个金融业发展与融合趋势之使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业各支柱间之融合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必然性,这突出表现在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子市场之间的融合与对接。

人们在探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时,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还标志着保险职能的拓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但实际上保险的基本职能随着保险本身的发展包括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不断发展和扩展,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等社会管理服务,当SARS突然袭击北京,造成居民恐慌之时,保险公司及时推出哪怕是还缺乏精算基础的保险产品,适应和满足人们寻求特殊保障的需要,这应是保险保障职能的延伸和扩展。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只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这种衍生出来的“融资职能”早已被人们所认同。

(三)以创新促发展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也是保险业为应对竞争,以创新促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增强,在通货紧缩和利息不断下调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面对业务萎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他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不仅能规避某些经营风险,还可能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新型产品摆脱了传统保单事先承诺的现金价值的限制,也使资本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并避免了传统保险的利差损风险,提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另外,保险公司也能够更充分地展示其投资才能,为客户创造理想的投资收益,保险产品如局限于传统产品,保险发展的路肯定越走越窄。

(四)中产阶层需求是新型产品发展的原动力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实际上适应了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着力培养中等收入者,即所谓的“中产阶层”,使其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和主体。如果把家庭财产在15万—30万元之间的家庭确定为中间阶层,则中间阶层将近达到 50%。中、高收入阶层收入多、承受能力强,在金融活动中倾向于风险偏好者。就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而言,他们不满足于仅仅通过保险获得保障,还希望在得到保障的同时,享受理财和投资服务。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正是在使客户享有保险保障的同时,能够使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账户,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并且可以根据客户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及时调整保险计划,有效地克服和弥补传统保险的不足,也使那些想投资但没经验没时间的客户获得另一种满足。

寿险产品的创新不可能一帆风顺

我国的新型人身保险,尽管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目前陷入困境,但我们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还应本着扶植和宽容的态度,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事实上,即便在英、美等保险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以美国为例,1962年推出了第一个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在产品诞生初期,由于其投资收益并没有表现出较传统保险更明显的优势,客户对产品仍存有疑虑并仍倾向于购买传统的有保证利率的产品。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通货膨胀而证券市场不景气的特殊局面,客户可以通过存款很容易实现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导致购买变额寿险的保户较大规模的退保、保单质押贷款猛增等现象,一度也使保险公司陷入困境,到70年代末,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在寿险市场份额只剩下3%。进入80年代,随着利率的降低、股票价格的上升和消费者对股票等高收益投资的熟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价值最终得以体现并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建设时间不长的保险市场而言,大规模和广泛推销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主客观条件尚待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还不多,在创新产品推销中出现一些问题,损害了保险公司以致保险监管部门形象,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出现某种危机也很正常。也许有人认为,在我国,保险市场不完善、资本市场也不完善的条件下,推出这些创新产品本来就是一种错误。但我们不这样认为,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是一个过程,而没有一个终极,无论什么时候推出这些产品都会遇到市场的变动风险,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市场,变额寿险也曾遇到上个世纪70年代的尴尬。如果我国没有出现近几年持续的通货紧缩,和持续一年多的股市大幅受挫,或许今天这种突出的问题不会这样集中地爆发。即使那样,在另外的气候下问题还会暴露出来。但不管问题何时暴露,都不应该否定产品创新本身。对于不完善的保险市场的产品创新不能太苛刻,否则会扼杀我国保险市场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

从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困境中反思什么?

(一)保险营销制度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理念有错吗?

新型产品(例如投资连结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类产品一般来说是针对特定的收入较高的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有投资兴趣的客户。因此,保险公司或其推销人员的选择的推销对象和是否购买这种产品可能承担的风险的提示就尤为重要了。但在新型人身产品的销售中,有些业务员对产品本身可能缺乏了解,向客户解释不全面,对投资风险说明不透;同时,也有个别业务员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含糊投资风险,夸大投资回报,使一些客户在实际收益低于心理预期收益或营销员承诺(他们说只是“演示”而非承诺)的收益之后,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

不具备推销新型寿险产品资格的代理人的误导甚至欺骗,固然是新型产品营销遭非议的重要原因。但将全部责任归于代理人也有失公允,代理人误导客户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代理人素质低、严重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代理人误导只是一个表象,误导消费者或违规经营更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在于现行代理人制度设计的重大缺陷。

从现行代理人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保险法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定位不高”,致使国内保险营销员的养老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保险营销员成为行业的边缘人,是导致各种问题的重要根源。所谓边缘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非正式员工,没有社会保障,底薪很少,全靠拉保单拿提成。大部分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业务量考核苛刻,导致居高不下的脱落率。从1995年第一批保险营销员诞生到现在已有130万人,但1995年第一批保险营销人员,现在留下来的不到10%。对大多数营销员来说,养老的后顾之忧,业绩考核的心理压力,难以终身持续下去的营销生涯,迫使不少营销员急功近利,企求在短时间内以超常规的作法进行人生资本的最大化积累,违规经营和误导消费者自然不在话下。

另一个根源在于保险公司本身。从某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因此,误导的问题,板子也要打到相关保险公司的屁股上,决不能忽视保险公司的不理性经营模式在代理人误导中的消极作用。

(二)产品应当向谁推销?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例如投资连结产品)相对投资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自担,收益较高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从设计之始,对准的就是一些具有稳定高收入且承受长期投资风险能力较强的人群,即所谓“高端客户”,同时,期望证券市场持续走高,而一些保险公司在实际销售当中,很多产品却卖给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理念以保本增值为主的低收入工薪家庭,甚至出现了一些离退休人员将退休金全部用来买投连险的事情。客户选择的失误,造成销售投连险的保险公司自尝苦果。

新型产品目标市场定位的战略性失误,突出反映了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规模,市场份额,而对利润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忽视业务质量和长远利益。

我国的保险消费者不但难以得到比较充分的关于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而且经常受到错误信息对购买决策的干扰。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些保险代理人可能会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而谋求自己的私利,这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行为的必然体现。因此,在这个信息不断变化和迅速广泛传播的市场经济社会里,要保持社会、经济运行的有序性,社会舆论的导向是至关重要的。但反思我们的保险宣传,从保险公司利益出发的报道多,设身处地为老百姓利益着想的少,叫好的多,泼冷水的少,宣传有时含有功利性。

回想当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万能险、分红险面世之初,业界和舆论界对其投资功能强调的多,对其中蕴含的风险提示少;不区分不同消费者的收入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千篇一律的促销攻势,将其实只适合于部分消费者的产品异化为大众的通用理财工具进行报道。

虽然也有些反对意见,如郝演苏教授就一直认为,投资型保险片面强调投资效应乃至夸大收益率,在保险资金运用欠佳的情况下,最终将给整个市场带来“信心利差损”。

但这些思考还是淹没在新型产品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创新产品要不要规范,竞争要不要秩序?

一段时间以来,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以及万能寿险没有统一的精算规定,都是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精算标准设计产品,然后再上报保监会。由于以前缺乏规范产品开发的行业统一的精算标准,各家公司对一些精算问题的处理还很不一致,在一些相关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的随意性较大。如各公司分红险产品的分红水平确定方式不一,投资连结产品的费用结构、定价基础不一,以及个别公司设定的保单最低现金价值过低,有的产品投资透明度不高,有的产品累计利率确定有随意性等。“各自为政”使产品开发纵向缺乏持续性和一致性,横向缺乏可比性,市场竞争秩序必然混乱。

(五)保险公司是否讲究合理的保险产品结构?

新型产品发展三年多来,已占全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70%,这样的发展速度恐怕有点过快,这样的产品结构是否合理,值得研究。新型产品销售带来的不仅仅是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同样会累积对被保险人的巨额负债。保险公司为追求保费收入规模最大化,代理人为追求佣金收入最大化,都有片面开发和销售新型产品的经济激励。这样,导致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方面,新型产品的发展造成了传统产品的萎缩,另一方面,新型产品本身也片面强化投资功能,忽视了必要的保障功能。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谋求发展的对策

(一)重塑保险市场微观基础

有些公司在新型产品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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