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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版权法

2017-06-20 16:06:00

广大朋友们,关于“意大利版权法”是由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第一编 版权
第一章 受保护的作品
第1条 具有创造性并属于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力作品,不论其表达方法
或形式如何,均受本法保护。
第2条 受本法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
(一)文学、戏剧、科学、宗教性作品,不论表达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的;
(二)附词或未附词的音乐作品和乐谱,音乐剧作品和构成创作的音乐改编;
(三)以文字或其他方式固定表演形式的舞蹈作品和哑剧;
(四)雕塑、绘画、版刻和类似的平面艺术作品,包括舞台美术;如应用于工业产品,其艺术价值应当能与工业特征分离而独立存在;
(五)建筑设计图和建筑作品;
(六)电影艺术作品,不论有声或无声,但根据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纪录片除外;
(七)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表达的作品,但根据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摄影除外。
第3条 为特定的文学、科学、宗教、政治或艺术目的,通过选择、编排多部作品或其中若干部分而汇集
成的具有独创性的集合作品,如百科全书、词典、选集、杂志和报纸,可同原作一样受独立保护,但不得损害其中包含的原作或其中一部分的版权。
第4条 在不损害原作版权的情况下,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如翻译、改作、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改
编、节略以及不构成新作品的变更形式,也受本法保护。
第5条 国家或政府部门的法令文件,无论是意大利或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 权利的主体
第6条 只有通过智力活动创作出的作品才能取得版权。
第7条 对于集合作品,组织和指导该作品创作的人视为作者。
在本人所作贡献的限制内,自原作演绎成另一作品的人视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
第8条 如无相反的证明,朗诵、演出或广播一部作品时依习惯方式指明或宣布为作者的人为该作品的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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