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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律风险探析

2017-06-20 16:05:00

关于版权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律风险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文化产业也得到了空间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其中版权信托产业也得到了极大的扶助,其发展非常迅速。版权信托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版权信托中其受托人在执行信托时会面临着来自委托人、委托财产、第三人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版权信托的发展以及受托人、委托人的关系及其他们的利益。在版权信托执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些风险进行避免。因此,本文从版权信托的概念及其信托运行的方式出发,分析了版权信托中受托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这些法律责任多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最后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些有效的避免措施。

一、版权信托概述版权信托是指:版权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作品版权进行管理,受托人对版权进行运营处理并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收益,版权委托人再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版权信托中,受托人对版权人的作品版权进行运营的主要方式有:版权或者部分版权转让并获得收益;收取使用许可费而获得版权收益;收取侵权者的损害赔偿费,这主要是受托人通过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从而获得收益;通过风险投资创造收益,即受托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对版权进行产业化运作,其也可以深度开发这一版权尔后进行转让,同时受托人还向投资人发放信托受益权证。对于这种模式,受托人往往要不断的引进风险投资来实现其信托管理,以向相关投资人颁发版权受益权证来取得其收益。

二、版权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版权信托中,受托人作为版权信托的主导者,对信托目的和信托事务的实现和完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在版权信托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信托法》和《版权法》都没有对版权信托法律责任进行具体介绍,但也并不意味着信托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约束。我国《信托法》和《版权法》本身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它的每一个条款都是法院审判的依据,法院可以根据《信托法》和《版权法》的具体条款依法追究版权信托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版权信托受托人的责任有:对版权委托人的责任;对信托财产即版权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

(一)对版权委托人的责任版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得益,版权信托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即为依信托条款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若受托人违背此项义务,拒不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可诉诸法院,强制受托人交付。同时如果受托人因管理不善,致使版权信托遭受损失,从而实际上无法依约交付全部版权信托利益时,还得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责任。我国对这一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信托法》的第34条。但我国版权信托法仅承认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给负义务,以版权信托财产即版权价格为限,而不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承担责任,即版权信托受托人的所谓有限责任。

(二)对信托财产即版权的责任版权信托是通过信托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活动来实现给予受益人信托利益这一目的。因此,版权信托法需要既保护受托人对于版权的管理权,又得通过种种义务加以限制。如果受托人违背其管理、处分义务,造成版权侵权、毁坏或灭失,信托受托人则应承担恢复或赔偿版权损失的责任。对于此,我国《信托法》第36条、第27条、第28条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第39条都对受托人的这一责任作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而且我国法将请求权人的范围界定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益人及其他受托人”,足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滥用权力的监控,算是比较周密审慎的。对第三人的责任版权信托中除了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其还涉及到第三人,即受托人转让、变卖、出租版权的善意对象。我国版权信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受托人在执行版权信托事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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