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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论文

2017-06-20 16:05:00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着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了制约,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与网络有关的着作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参考,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跨国大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着作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前带来较大影响。在网络着作权纠纷中,多为因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导致的侵权纠纷,以着作权人状告网络公司侵权居多。网络着作权案件中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通常有如下认定: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接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帮助、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作为着作权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行为是着作法规定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参照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采用诉讼手段追究网络商的侵权责任是完全可行的。

在互联网运行之初,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着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1、着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着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讼。2、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着作权侵权案。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统媒体。即传统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网站侵权。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上载、播放所引发的纠纷。其中1、2类案件出现的比重较高,第三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而4、5类案件出现的较少。之所以形成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与我国网络着作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以及对网络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准确认定等原因有一定的关联。

与网络有关的着作权案件在侵权的方式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等方面已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1、以抄袭为侵权行为特征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案。既有以文字、图片、照片等为抄袭对象的比较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也有与网络特征相适应的涉及特定抄袭对象的案件,如抄袭对象为网员的标志、栏目设计、频道名称及页面风格、布局、色彩等方面内容特征。2、因侵权软件着作权而引起的纠纷案。3、涉及数据库侵权纠纷案。4、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案。5、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案。MP3被业内人士称为“传统”唱片业杀手的网络音乐格式一经应用,就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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