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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研究

2017-06-04 17:28:00

本文讲述了关于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本文对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职能的划分、货币监管与银行机构及行为监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协调环境的建设、科学性的增强做了分析。在分析当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几个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双方协调的思路。

一、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几个理论问题

1.货币监管与银行机构及行为监管的关系

货币监管与银行机构及行为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目标不同。货币监管最终目标是维护币值的稳定,立足于金融机构的总体稳定和金融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机构和行为监管是防范银行机构的操作性违规和风险的发生,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象不同。货币监管的对象不仅是银行机构,广义上还涵盖全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整个金融市场,尤其是通过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流动,是货币监管的发展方向。机构和行为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单个银行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三是内容不同。货币监管的内容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涉及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货币价格、金融市场等多个方面。机构和行为监管主要是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的经营行为。四是方法不同。货币监管强调通过监测分析进行前瞻性研究,向监管对象提供有效的货币信息,引导银行机构和全社会的预期,落实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机构和行为监管刚性较强,主要依照法规政策,运用行政手段,着重处理与客户的关系。

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互动关系

银行监管营造的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环境是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环节,严格的银行监管使银行机构稳健合规经营,不良资产占比较低,能使得货币政策在银行机构顺利传导。当然,如果监管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压抑影响金融深化,又不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反之,如果银行监管不力,导致不良资产占比较高,经营风险加大,将会直接降低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另外,金融风险将会导致货币的紧缩效应,对于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实施有着直接的抵触。货币政策实施达到的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的基础条件。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_是稳定、可持续而又确当的宏观经济政策。而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就是整个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机构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债务偿付困难,增加银行的不良资产,引发金融风险的产生,银行监管就难以完成确保银行体系稳定的目标。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反周期和顺周期的经济政策,尽管并不能消灭经济周期,但是,对于稳定经济,减少经济周期波动程度有着明显的作用。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双方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巴曙松:2004)。

在经济高增长时期,为了预防和抑制通货膨胀,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主要是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总量。此时,银行经营的难度小,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风险约束相对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为了防止和抑制通货紧缩,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主要是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总量。而此时有效信贷需求小,银行业务拓展困难,新增贷款总量减少,而这种现象又会引起银行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资产质量下降,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风险约束较紧。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环境的建设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由内部协调发展为外部协调,二者协调环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应该说这对于协调的效率和效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新的协调格局下,协调的环境主要有两个方面:﹁是金融深化的程度。即如何促进金融资产增长的速度快于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银行流动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收入不断扩大,形成对经济增长的有利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其主要途径是金融自由化,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抵御和化解风险能力的提高,正是银行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强有力而不断的监管实现的目标。二是风险处置方式的完善。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于化解银行机构风险的能力较弱,银行体制的不完善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大,占比高,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重、亏损严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化解银行机构风险主要依靠中央银行,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可替代性较低。如果银行机构都能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制度早日建立,银行体系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依赖性就会降低,这将会使央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科学性的增强

货币政策调控与银行监管协调,需要建立在各自运用政策和实际操作科学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一是货币政策要增强前瞻性。就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要对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市场主要行业物价水平、金融市场交易量和利率水平、银行机构经营和贷款的行业分布等的分析、预测和科学性判断,以此制定出反周期的货币政策措施,适时、适度调控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二是银行监管要转变理念。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是:管制、封闭。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经营限制过多。从客观上看,我国金融机构确实也存在着自律能力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从主观上看,也有监管法规滞后、体制僵化、架构不合理、手段落后等问题的存在。因此,要将监管理念由管制式、封闭性转变为开放型、透明度高,并要体现服务的理念。由合规性监管向导向性监管转变;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由单向被动转为双向互动;由注重事后查处转为事前警示和过程监管。以监管促进货币政策的落实、促进稳健经营、推动平等合法竞争、推动内控制度的建设、促进金融创新,不要保证所有的银行机构都不倒闭,不能把个别银行的倒闭看着是监管的失败,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不过考虑到银行业的负外部效应,必须要更为慎重。

二、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几个现实问题

1.“房贷新政”与“房贷指引”的差异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提出了加强房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等7个方面的明确要求。2004年2月26日,银监会公布了将在一个月内对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意见稿)(“房贷指引”)征求公众意见。“121”文件中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而银监会认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是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无权限制商业银行在某一行业中的投资比例。“121”文件这个条款实际上违背了银监会的监管原则。“121”文件规定:银行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银监会的指引里没有提及,只是笼统地要求“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应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对此,有关媒体报导了就此制度执行对银监会有关人士的采访。认为这种“区别对待”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敏感的权力划分问题。“这种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区别对待’的标准是央行自己独立做出的,还是参考银监会的动态风险监管作出的。如果央行自己觉得某家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佳,就提高该公司的准备金率的话,那么央行已经变相进人了风险监管领域,而这是银监会干的活。”

建行、中行的外汇储备注资和汇金公司的成立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具体管理的部门是新近注册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位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司董事长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公司作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大股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获得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注资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对此,有关媒体分析:如果汇金公司是两大银行最大的股东,那么从逻辑上讲,汇金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就应该有决定权,是真正的国有银行体系改革的权力者。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的股权来控制银行的风险监管以及改革的方向。央行通过汇金公司介入银行股权的方式,获得了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主导权。

三家监管机构先于央行与银监会建立协调机制

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是银监会成立以来,专家学者呼吁较多的一个问题,事关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央行负责人曾说: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有赖于各监管当局的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将努力建立健全与财政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机制。银监会负责人也讲过:银行监管要与货币政策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各项政策,既支持经济发展,又要控制银行风险。那么,这个协调机制何时能够建立?

银监会是否承担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职能

2004年,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为此,银监会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突出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监管,体现了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是,在银监会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会议和负责人谈话中,多次提到银监会系统要“搞好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国务院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银监会负责日常的金融监管。这样,人们就会质疑,央行与银监会是否都有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作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窗口指导,应该由谁使用?  三、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协调的思路

1.按照两个法律落实央行与银监会的职能

建立协调机制的前提,是协调双方职能的明确,以及由职能而派生的各自的工作对象和权力实施范围。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的目标。由此,金融宏观调控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是银监会的职能。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双方的“交集”之处,能够明确由一方承担的就由其负责,需要共同承担的也要明确主次,防止出现对银行机构权力的重复运用,产生货币政策传导和监管的效率低下,避免可能出现的争权争位,使银行机构无所适从。

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从今后发展的角度,还是在当前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中,解决双方在履行职能、运用权力之中遇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最好的途径是加快建立以法律为依据、制度为保障、职能为界限的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而不能再是将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停留在口头上,更不能等双方在协调上出现问题或较大的矛盾,或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产生影响,或在银行机构出现协调性原因产生了金融风险,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再重视协调机制建立的落实,要尽可能减少合作的成本。这其中最主要的一是各自的主动,二是协调机制的内容。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银行监管职能分设以后,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这样,在金融信息统计的制度安排上就界定了两个不同的范围,人民银行是金融业,银监会是银行业。鉴于银监会的统计系统建立还有个过程,短时期内难以全部承担整个银行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的编制,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在过渡期内,银行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仍应由人民银行负责,但主要业务报表应双向报送。双方要完善各自的统计、监测和分析体系,并在制度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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