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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植物保护的刑法制度

2017-06-16 10:01:00

假冒的现象非常普遍。某些不法之徒瞄准此类新品种,蓄意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以低廉的价格擅自出售授权品种,挤占获得授权的经营人的市场,不但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也直接或间接地给农民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相对保守的农业领域也不得不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的种业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外资和先进的技术经验。例如山东寿光蔬菜,作为我国第一个自主农产品品牌,吸引了瑞士先正达、以色列海泽拉、荷兰瑞克斯旺等10多个世界知名种子公司、400多项国内外新技术、1000多个新品种入驻。[12]但是,由于我国近年来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频发,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品种侵权案件打击力度不足等原因,使国内外知名种业公司不得不为维权支付高昂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特别是国外种业投资者的经营成本,严重地影响了他们在我国投资的信心。从社会法益角度看,它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恶化了投资环境,不利于经济发展。31个人法益角度品种权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且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为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润。不法之徒正是看中了这一点,纷纷假冒授权品种,或者盗窃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销售,这不仅减少了权利人的商业利润,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同时权利人在培育、申请和保护品种权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成了为不法之徒做嫁衣0,权利人受的损失动辄达上万元,甚至数十万、上百万元。例如,2006年6月23日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侵犯植物品种权一案,该山西的公司被判赔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成为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13]一个新品种的研发、培育往往耗资数万至数百万元,耗时3-5年或者15-20年,[14]而侵权者只需几十元即可模仿包装,制假售假;或者用上几千元偷窃繁殖材料,大量生产侵权品种,其利润空间远远超过合法生产、销售的合格种子。因此,较低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尝到了甜头0,屡犯不改,农作物种子生产已经成为门槛0最低的农资造假领域。可见,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个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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