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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

2017-06-19 20:07:00

解析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

2003 年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无论是在立法体例还是制度设置上都发生了许多变化。预审庭的设置,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职能的转换、简易程序等内容,都是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主要变化。追求诉讼公平,注重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

关键词:诉讼效率; 程序正义; 主管范围

一、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背景

前苏联解体后, 俄罗斯并没有立即废除前苏联1964年颁行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与之相关的法令,而是在多次修改的基础上沿用该法典和相关的法令。早在1993年时,俄联邦的司法部门就成立了由司法实务人员和诉讼法学界的学者组成的新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讨论有关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的问题。该起草小组认为原有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已不能适应俄罗斯当前的经济发展,制定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势在必行。起草小组起草的民事诉讼法典草案虽然几易其稿,但依然受到各方认识的批评。为了缓解司法实践的压力,俄联邦杜马于1995 年和2000 年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 先后在1995 年、1996 年、1997 年、1998 年、1999 年以及2000 年分别多次对1964 版《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最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草案在起草小组成立七年(1993-2000 年)之后由最高法院将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审议。2002 年10 月23 日, 国家杜马三读通过,2002 年10 月30 日联邦委员会批准,2002 年11 月14 日俄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 普京签署了第137 号联邦法律和第138 号联邦法律。至此,在经历了近十年的艰辛历程后,《俄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破茧而出,这同时也标志着实行了近四十年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经历9 年的艰难历程后2003 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它是俄罗斯联邦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制定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背景可以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社会经济背景。苏联解体后成立的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主张改变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着手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国家从经济活动的主体演变为经济的守护人,市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主体。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和公民私人事务的干预程度不断降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明显职权主义倾向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已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原有民事诉讼法典的修修改改不足以弥补法典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裂痕,制定一部新民事诉讼法典势在必行。

第二, 法律背景。早在1991 年俄罗斯联邦就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 明确规定了新司法体系的任务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以此为基点,近年来俄联邦相继制定了《宪法》、《法官地位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院法》《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初步建立了与前苏联不同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的出台,特别是《宪法》中有关辩论原则和平等原则为诉讼程序基本原则的规定,使原民事诉讼法典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冲突和矛盾更加明显。制定一部新民事诉讼法典势在必行。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特点

总体上讲,新民事诉讼法典主要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平衡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在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诉讼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公证性。缺失了公正的诉讼制度,无异于公然的暴力。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诉讼公正的基本内涵。“在诉讼过程和法院裁判中,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形式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相互渗透,共同作用,决定着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法院裁判的结果。”[1]即,民事诉讼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相互作用的“场”,追求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互动。新俄罗斯民事法典抛弃了以往过分注重实体权利观念,但并没有追求绝对形式主义的程序正义规则,而是努力寻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平衡。

第二,注重诉讼效率。追求诉讼效率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普遍动因。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俄罗斯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平衡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同时,并没有忽视诉讼效率。“法官故意粗暴地或者一贯地违反诉讼法令,对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必要的拖延,且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视为是使法官的荣誉和尊严蒙受侮辱的行为。”[2]可见诉讼效率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在审判组织上,新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将合议制作为唯一审判组织形式的规定,而将独任制确立为常规的审判组织形式,只有在联邦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 案件才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既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其次,完善的诉讼期间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了诉讼期间的起点和终结。如果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不仅会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被科以罚金。再次,设置简易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典虽然没有确立专门的简易程序,但设置了两种广义上的简易程序:[3]命令程序和缺席判决。最后,增设预审庭,建构完善的审前程序。预审庭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使案件达到或符合庭审的要求,使案件能在一次有效的开庭审理中获得解决,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整个诉讼过程的效率。

第三,主管范围的扩大,司法权能扩张。新民事诉讼法典的主管范围极其宽泛,具体而言,其主管:关于民事、家庭、劳动、住房、土地、生态和其他法律关系中产生争议的案件,基于公共法律关系产生的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断庭裁决提出争议的案件和关于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案件,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关公民、组织和检察长可以提出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部分的申请,以及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国家和地方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提出争议的申请。这实际上意味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审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发布的规范性决议的合法性。“在现在的俄罗斯,除了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俄罗斯国家杜马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发布的规范性决议,因其涉及到与俄罗斯宪法相协调和一致的问题,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管辖和审查外,其余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决议的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都是由俄罗斯普通司法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4]新民事诉讼法典主管范围的扩大同俄罗斯的宪政背景密切相关。1993 年经全民公决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以西方国家的宪法为样本,正式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此宪法为制定依据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也必然反映和体现三权分立的原则,其主管范围的扩大自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第四,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俄罗斯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和通过是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理念和成就。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构的专横。反映在民事诉讼领域就是合理限制法院和检察长的权力。如:新民事诉讼法典禁止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确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法院裁判的拘束力;法官的释明权的确立委当事人充分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保障;限制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在参加之诉中提出结论的权利,这既保障了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同时也尊重了法院的独立。

三、俄罗斯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程序的调整

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5]相比,俄罗斯新民事诉讼法典[6](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调整较大。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共分总则、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向外国提起的诉讼、外国法院的司法委托和判决、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等六编,共42 章,432 条。新民事诉讼法典在保留总则、第一审法院的程序、第二审法院的程序、再审程序等章节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的案件和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案件的程序及执行法院裁判或者其他机关决议有关的程序,删除了执行程序和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向外国提起的诉讼、外国法院的司法委托和判决、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等章节。新民事诉讼法典共7 编、47 章,446 条。虽然从章节和条款数量上讲,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变化不大,但在立法体例、具体条文设计和程序内容上新旧民事诉讼法典迥然有别。

在立法体例上,新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体例,而是采用分别立法的体例,制定了专门的民事执行程序法。《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已于1997 年生效实施。该法对执行的原则、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分配等问题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条文设计上,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相比,没有较大增加,但每一条文都规定的更为详细,多数条文都设了若干款,有些条文的款多达十几项之多。这表明新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技术日趋成熟。

新旧民事诉讼法典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程序制度的设置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典删除了某些旧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同时也新增了一些程序。下面仅就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程序制度方面的调整作简要分析:

1. 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6 条的规定:所有第一审法院的民事案件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在解决审理案件和制作判决时所产生的一切问题方面,享有与审判庭庭长同等的权利。

可以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不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赋予人民陪审员很高的权利。而新民事诉讼法典则取消了这一制度。依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 条的规定:在第一审法院中,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在第一审法院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简言之,所有民事案件均有法官进行审理。

2. 限制检察院的权力依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12 条的规定: 检察长在民事诉讼的一切阶段,都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所规定的措施,以排除任何违法行为,不管这些行为来自何人。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干涉,他只服从法律并遵循苏联总检察长的指示。第187 条规定:参加案件的检察长在法庭辩论之后对整个案件的实体提出意见。概而言之,检察长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案件参加人。不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检察长均可随时干涉或进入民事诉讼。而新民事诉讼法典则限制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依新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检察长只有在公民由于健康状况、年龄、无行为能力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亲自提起请求以及为维护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者维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时才能参与诉讼。而对于检察长能否对案件的实体提出意见,则避而不谈。因此依新民事诉讼法典,检察长不再是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他仅仅参加民事诉讼的审理。

3. 完善民事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增设预审庭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准备所涉及的大都是程序性的问题,如,确定审理日期、把司法委托书送交其他法院等。新民事诉讼法典则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了案件审理的准备,增设预审庭,赋予案件审理准备以全新的内容。依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预备庭的目的在于:第一,从诉讼上确认双方当事人准备为法庭审理而实施的处理行为;第二,确定对正确审理和解决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第三,确定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调查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期是否迟误等。可以说,预审庭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过滤的作用。

4. 增设命令程序命令程序是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向债务人追索金钱或动产的案件。同我国的督促程序一样, 命令程序是一种简化、快捷的债务追偿程序。主要表现为:第一,法院命令的作出无需经过法庭审理,也无需传唤当事人听取他们的解释。

第二,法院命令是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第三,法院命令适用的期间相对较短。法院在收到法院命令申请书的五日内作出法院命令,债务人可在收到命令之日起的五日内对命令的执行提出异议;第四,法院命令适用专门的表格。

5. 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只规定了庭审一种审理方式, 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于1995 年对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之时,[7]新民事诉讼法典在保留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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