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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经济功能分析

2017-06-11 14:54:00

本文讲述了关于民营企业经济功能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民营经济在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已充分认识清楚。加入世贸组织后,民营经济将成为中国市场竞争中的主体经济。鉴此,深入分析民营经济的基本功能,对提高认识、完善相关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

民营经济,是指由民营企业运作和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经济格局。民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持股量达到控股程度以上的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就政策角度来说,在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企业从而民营经济是作为国有企业从而国有经济的对立面而严加限制甚至禁止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民营经济认识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和政策逐渐放松。

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不难看出,这一时期,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主要停留在“个体经济”范畴。

1988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同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此,民营经济的范畴不仅扩展到“私营经济”,而且以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6条中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由此,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由“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进一步成长,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提高。在这个过程中,民营经济将逐步成为中国民族经济的主体力量。

二、发展民营经济与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要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客观上要求解决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形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在民营经济不发展的条件下,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会遇到种种困难,换句话说,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机制。

第一,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在直接关系上,需要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性产权关系,二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行为边界和约束机制。行政性产权既是传统计划经济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职能定位、行为边界和约束机制难以完善的经济原因。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由于政府不是一个机构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行政系统,所以,每个上级行政机构都是财产的所有者,每个下级行政机构都是财产的管理运作者,而相对于整个政府系统而言,国有企业又只是财产的经营运作者。这种格局决定了国有企业从而国有财产不仅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经济基础,而且是政府行政部门运作的主要内容。由此,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各种行政机制直接监管国企运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国企也努力通过行政机制从政府部门争取资金,技术、人员、债务减免、市场准入等一系列“优惠”,由此,形成了行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复杂联系,也决定了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是一项极为困难也极为艰巨的系统工程。

政府部门是整个经济社会的行政主体,其政策和行为本应面向全社会各种经济主体,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但是,在行政性产权严重存在的条件下,政府行政部门的法规政策既不协调又时常相互矛盾,由此引致了一系列不符合“三公原则”也不利于职能转变的现象产生

其一,一些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立足于为国企服务,或者将由此形成的法规政策贯彻于非国有企业,或者忽视公平地为其他经济成分服务。例如,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本来是面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但因没有出台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这方面制度,所以,非国有企业的投资也需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划分,由政府行政部门层层审批,又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经省级政府批准本来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但是,因缺乏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相关规定,所以,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需经省级政府批准。

一些主管部门的设立,只服务于国有经济,不服务非国有经济,结果给非国有经济部门的相关活动设立了制度障碍,甚至使非国有财产“流入”国有经济部门。 90年代初,在政府系统内新设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已并入财政部门)以确认并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随后该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使非国有资产权益的确认和维护处于缺乏政策保障的境地。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中必需有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确认文件,由此,民营企业上市面临一个制度障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确认不负责非国有资产的确认,而民营企业因没有国有资产又无法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文件,所以,无法申请发股上市。为了绕过这一制度障碍,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文件,一些民营企业只得将一部分非国有资产“转为”国有资产。又如,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现实中,作为土地管理的行政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只为国有土地办理确认等各种手续,不为非国有土地办理这些手续,由此形成了国有土地的权益可以由政府行政系统予以维护、而非国有土地的权益缺乏维护机制的格局。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城镇建设扩展中,城市政府可利用行政权力以征用费的低价从农民手中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以远远高于征用费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征用费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二者的价差可达几倍、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工商企业及其他法人,而农民集体既无权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除国有以外的任何主体,也无权在未将土地所有权改为国有的条件下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中国证监会规定,企业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中必需有一份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产权文件,而乡镇企业要取得这一文件,就必需先按照征用费价格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然后,再在国有土地估价入股、购买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这三种方式中选择获得这一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这些现象中,再次发生了非国有资产“流入”国有经济部门的现象。

其二,为了推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又不得不扶持非国有经济部门,由此,又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非国有企业而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法规政策。例如,对非国有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而对国有企业的税收则严加监管,使得国企税赋明显高于非国企;又如,国有企业的人事工薪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使得国有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显而易见,在行政性财产关系条件下,要理清行政机构与国有企业(从而国有经济)的关系是极其困难的,要弄清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行为边界也是极为困难的,要形成对这些行政机构的经济社会约束机制更是困难。20多年来的国企改革实践证明,仅靠在国有经济内部改革是极难改变行政性产权关系的,只有大力发展包括民营财产关系和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切断国有企业(及其财产)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千丝万缕联系,实现经济运行中的财产关系与政府行政关系的分离和分立,才能有效改变行政性财产关系。因此,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步速和程度,将主要取决于民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进程。

第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在中国,直接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按照市场规则展开经济实践程度(包括时间、空间与深度等)和经验积累程度,二是市场规则形成中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程度。1992年以来,在中国经济实践中,市场规则快速成长,正逐步成长为有效配置经济资源的重要机制,但同时,计划经济机制也在强力发挥作用,不仅严重限制(甚至抑制)了市场规则的顺利形成,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计划经济是运用行政机制组织经济活动以实现政府目标的经济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政府经济目标服从于行政目标并导向着经济运行,由此引致如下一些现象发生:其一,由于政府行政机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系统,各个政府部门从不同方面直接或间接地管理着国有企业的各项事务,所以,政府目标通过各级行政系统贯彻到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行政目标、行政机制从而计划经济机制不仅成为宏观经济的主导机制,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微观运作的主要机制。其二,等级制和等级管理既是行政运行的重要机制又是维护行政关系的重要机制,由此,将行政关系落实到国有企业必然发生按行政等级的权限来管理国有企业的结构(即令各家国有企业按其行政级别分属对应的行政机构管理)。在这种结构中,国有企业的经营运作在严重的行政约束中展开,很难说清究竟应以市场为导向还是应以行政目标为导向。其三,信息封闭传递是行政运行的一个重要机制,也是每个上级监控下级的重要机制,由此,极容易发生两类现象:一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条件下进行“暗箱”操作,并将这种行为延伸至市场操作,使市场运行发生扭曲,二是行为标准依行政等级的高低而界定,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又各有所好,使得国有企业时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行政机制并非经济机制(实际上是一种超经济强制的机制),等级关系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属不同的范畴、无法融合,为此,要改变计划经济机制对企业运作从而国民经济运行的严重制约,推进市场原则的成长,就必须使企业运作切实摆脱行政关系的约束。但在现有国有经济范围内,通过深化国企改革来做到这一点,是极为困难的。改革企业运行机制必须跳出以行政关系为主要框架的国有经济范畴,由此,国有资产应逐步退出完全竞争的产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应逐步改变为非国有企业。这一进程的实现,既取决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步速,也取决于民营经济等非国有经济进入国有企业的步速和程度。市场经济是以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非国有经济,才能真正改变计划经济机制支配国民经济的格局,有效推进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

第三,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直接受到国有资产调整、企业领导调整、职工就业、企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制约。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国企改革难以迈出步子。要解决这些问题,在国有经济范畴内又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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