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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2017-06-20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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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民商法论文: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关键词】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建;立法贡献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专门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机构,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自1950年成立以来(现称民商法教研室),长期立足于中国的法制发展实践,致力于中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的构建与完善,全程、深度参与并见证了新中国民商事法律法典化活动[2],并成为该历史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60年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始终与新中国民法学理论和新中国民商事立法同呼吸、共命运,其不但是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创建的主导力量,而且是新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要学界推动力量。

值人民大学法学院喜迎60华诞之际,我们简要回顾人民大学民法学科发展轨迹,[3]从一个侧面展示新中国民商法发展进程,以期与法学界广大同仁一道,助推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与繁荣。

一、新中国现代民法学的思想起源:商品关系说

早在1954年冬天,中国人就开始勾勒中国民法典的蓝图。但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土壤的文化,法律必然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强烈影响,我国当时并不存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民商法及民商法学。直到改革开放后佟柔教授提出“商品关系说”,新中国现代民法学才得以诞生。

1978年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给中国民法学带来了孕育和成长机遇。但当时经济体制处于逐步转轨和变革中,调整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也处于摸索和论争中。对于如何建设与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民法学者倡导制定民法典,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学者则以当时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基础,倡导把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随之而来的便是长达七年的“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大论战。[4]其核心问题就是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分问题。该论战不仅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制度构建问题,更涉及到中国民法学的科学发展和理论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的民法学者[5]深入参与了此次关键的学术大讨论,并提出了对本次论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学术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佟柔教授,其当时提出的“商品关系说”最后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并成为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奠基石。

1979年8月7日—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是民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就调整对象问题的第一次正面理论交锋。会上,佟柔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的主题发言,并提出了著名的“商品关系说”。他提出,尽管民法“内容包罗甚广,但在本质上是调整当时社会中商品关系的”。[6]社会主义中国存在着商品关系……就要有一个民事立法,而这个民事立法必以调整商品关系为主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关系存在于哪些范围,存在多长时间,在它存在的范围、地点、时间内,我们的民法就在这个范围、地点、时间之内起作用。基于“商品关系说”,佟柔提出了由“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构成的三位一体新中国民法体系。

1981年,佟柔教授主编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学系统教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下册)由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商品经济说”为基础,对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具体原理作了系统阐述。该书一经出版即成为中国各大高等法律院校民法学教学的主要用书,其所构建的理论体系奠定了新中国现代民法学的理论基础。[7]佟柔教授在市场经济道路尚未确立的年代提出的该理论,后成为奠定新中国现代民法学基础体系的重要论断,并成为《民法通则》第2条的立法基础。[8]

二、新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全程推动和理论贡献

自1954年第一次民法法典化运动以来,虽然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法典化工作,但受经济体制变动的影响和法典化研究水平的限制,四次法典化运动都无果而终。直到2002年全国人大决定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法典化道路,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路才获得了较为清楚的发展方向。在理论界,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始终是这一进程的积极倡导者、全程参与者和大力推动者。其构建的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体系,为立法机关的法典化活动提供了最直接、最全面、最权威的立法资讯和参考资料。可以说,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深深地打上了人民大学几代民法学人的烙印。

(一)全程深度参与四次新中国民法法典化运动

1954年,新中国民法法典化首次被提上议事日程。郑立教授等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之邀请参与起草研讨活动,掀开了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人60年来深度参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序幕。

1962年,民法法典化再次启动,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佟柔教授和赵中孚教授深入参加了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人民大学民法学人对民法学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为法典化工作提供了积极理论支撑。[9]

1978年11月,随着改革开放政策和商品经济战略的提出,民主法制建设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第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启动。佟柔教授等人应邀参与起草民法典。但因遭遇了“民法法典化活动时机尚不成熟”的质疑,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单行法规,暂不制定民法典。基于该计划,《民法通则》于1986年诞生。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佟柔教授等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就其中诸多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大量立法建议。佟柔教授此前形成的商品经济背景下的民法学说为《民法通则》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其提出的“商品关系说”直接被《民法通则》第2条所采纳。

1998年,我国第四次民法法典化工作启动。当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五位民法学者[10]座谈民法典起草,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由九位学者[11]组成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新一代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仍然是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要力量之一。第四次《民法典草案》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并未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而是决定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先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然后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除四次民法法典化和《民法通则》外,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同样是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和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合同立法中,王利明教授等新一代人民大学民商法学者继续全程参与国家立法。例如,王利明教授对合同的概念作了精辟论述,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鼓励交易原则)作了深入分析,并对我国合同法“不能采纳德国法上的履行不能、瑕疵担保制度”的主张作了可行性论证。这些都为合同立法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12]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为从编撰学者建议稿、参加起草论证活动、组织国际国内高端学术会议等方面向立法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物权法》历经10余年起草论证和8次草案方得以颁布,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伴随着走过了每一次艰辛历程。典型的如,物权立法于2006年进入攻坚阶段,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等理念和制度设计却遭到了违反宪法的质疑和批评,人民大学民商法学者对所涉问题展开了深入论证,对此种质疑作了有效地回应[13],并最终推动了物权立法的成功。

(二)全面构建中国民法典的理论体系

比较法上法典化的经验表明,一个科学合理的民法体系或者民法典体系,离不开一个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理论体系的背后支撑。在法典化正式完成之前,是否存在一个民法典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决定性意义。就新中国的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而言,应当说,中国民法学理论界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已经为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参考体系。

在该理论体系的构建进程中,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无疑是最为重要力量之一。除了几代人民大学民法学人长期以来为中国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提供的理论积淀外,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4]结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编撰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系列丛书,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做了深入研究和详细说明。该系列丛书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5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篇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已经受到了广大法学界人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广泛参考和借鉴。[15]

在起草学者建议稿同时,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还就我国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从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理念到立法模式、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制度,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16]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立法参考资料。例如,“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20世纪以来商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17]也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运动面临的难题。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从商法的起源、民法与商法的功能与角色、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交往模式和比较法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做了深入考察,并提出我国应采民商合一的观点。[18]此种主张在我国理论界和立法界已经日益获得了更为普遍的认同。

(三)大力推进“分阶段、分步骤”模式下的法典化进程

在“分阶段、分步骤”法典化进程中,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一如既往地深度参与、大力推动立法进程。无论是中国物权立法,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典型的有三:

一是根据立法进程编撰立法专家建议稿。除《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外,人民大学民法学人还根据物权法立法需要,组织编撰了专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并出版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19]。该作品成为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荣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在侵权责任立法进程中,人民大学民法学人再度建言献策,组织中外学者先后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20]、《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21],再次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很多直接被立法所采纳。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根据制定司法解释的需要,及时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对《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系统的解释方案。[22]

在向立法机关提供学者建议稿同时,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围绕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上发表了大量论著,为立法进程提供了大量理论准备。仅以侵权责任立法为例,自2007年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启动以来,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人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两个刊物上发表了近10篇学术论文,就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借鉴方法、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受害人救助机制、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死亡赔偿责任制度等重大疑难问题作了系统研究,[23]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提供了前沿参考。

二是参加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草案起草和论证活动。无论是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还是新世纪的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一直是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智囊团体,几乎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等立法部门组织召开的每一次重大法律草案起草和论证活动,为法律草案的拟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建议。如前所述,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叶林教授、董安生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学人也是积极参与者和大力推动者。

三是针对立法中的疑难问题适时举办高端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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