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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初探的辅导

2017-06-20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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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产的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受到很大威胁,世界各国人民越来然强烈地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法,以保环境和防治污染,有关环境权的研究也随之捉上了日程。环境权包括国家、法人、公民使用和享受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免遭污染所应尽的义务。本文通过比较各国法律中有关规定,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初步探讨。作者认为,我国牢法中虽然也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上突出和充实环境权。这是搞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由于环境污染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进而对现行社会科学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环境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解决环境权的问题,已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课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点探讨,希望能引起同志们的深入研究。

      关于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人类社会的环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环境问题具有不同性质和特点,反映在法律上则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第一次工业大革命以前的漫长时期,由于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从全局来看,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即对环境自净能力的冲击不大。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利用或某些对人们生活有显著影响的方面,在法律上则出现了—些零散的具有保护局部环境作用的条文。从第一次工业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工业三废的点源污染、区域污染反映在法律上,则出现了一些单项的环境保护法规或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规。在这两个阶段,无论是法律条文或单项法规,都没有明确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在各国的宪法里,更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条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在六十、七十年代,工农业生产突飞猛进,形成了大区域的甚至全球性的污染,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自身的安全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许多环境污染纠纷。据有人预计,污染物有每隔十四到十五年就增加一倍的趋势。苏联每年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失达六十多亿卢布。美国仅仅由于空气污染带来的死亡、疾病、材料等方面的损失,其总代价在1977年达二百五十亿美元;美国在1972年有八千万人受到噪声的有害影响,占总人口的40%,另外有四千万人面临听力损伤的危险。日本仅在1970年度受理的公害诉议案,即达六万件之多。因此,在西方国家有人把当代称之为“环境危机的时代”,把环境污染及生态平衡问题称之为“生态政治”。在这个阶段,人们要求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呼声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高,结果导改了环境法这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环境权的主张也是在这个阶段提出的。  

在环境污染的严酷现实面前,人们逐渐清醒地认识判:原来对人们慷慨施惠并且对人毫无所求的自然环境,现在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烦恼不安的因素;原来人们认为与生俱来的象呼吸新鲜空气之类的天赋权利,现在会受到无形的损害和剥夺。正如《人类环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地球上的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充满了苦难,由于科学技术高速度的进步,用无数方法和史无前例的规模得到力量,才便人类到达一个变更自已环境的阶段。原来自然状态的环境和被人改造过了的环境,对子人类享受福利,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是至为重要的。?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人们纷纷呼吁排污者尊重他人的生活权利,防止环境质量免受污染损害。但是,排污者却从传统的观点出发,认为向非个人专有的流水、大气、原野等自然的纳污场所排污,下算侵权违法;认为从事经济活动并获取利润是法定的权利,而排污则是行使这种权利的必须条件。这样就产生了两种社会权利的矛盾和冲突。被污染者想求助于最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但是,传统的宪法或其它法律虽然规定了许多基本权利,却没对明确规定人们的环境权利,这就使法律处于对污染者软弱无力和对被污染者无能为助的状态。如1960年,西德一位医生曾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把原于废弃物抛入北海是侵犯人权”的控告,但是该委员会却以欧洲人权条约中没有保障清洁、俏康的环境的规定,而驳回了他的控告。之后,在欧洲环境保护会议、欧洲环境阁僚会议及其它欧洲会议上,曾多次提出把环境权追加入欧洲人权条约现有人权清单的提案,但是一直没有通过。这类情况,引起了许多人的愤慨及责难。例加,被国外一些人称为开创了现代生态学时代的美国学者卡逊,就在其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一书中发过这样的感叹:“现在又是工业统治的时代,在工业中,不惜代价文赚钱的权利难得受到谴责”;“如果说民权条例没有提到一个公民有权保证免受私人或公共机关散播致死毒药的危险的话,那确实只是因为我们的先辈由于受限于他们的智慧和预见能力而无法想象到这类问题”。?日本律师联合会左1967年曾发表《人权白皮书》,大声疾呼:“公害侵犯人权”。于是,人们纷纷强烈要求,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团休及个人在使用环境条件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在保护环境方面应尽的义务。这样,环境权便登上了被称之为“环境危机时代”的社会舞台。进入六十年代后期,在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下,环境权一度成为环境保护部门和法律部门议论、研究的中心议题,有关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工作和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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