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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2017-06-20 15:16:0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 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 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 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 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 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 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7) 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 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    
  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而法律和政府对这个权利的保障太不充分。要求制定和修改法律,加强对污染的控制,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在发挥更大的作用。人们要求了解政府掌握的有关环境的资料,认为政府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有关环境的资料。人们要求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人们要求制度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参与决策的权利。由引就引出了现在环境权理论中属于环境内容的知情权利参与权。如知情权 被这样定义:其又称为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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