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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研究分析

2017-06-12 00:50:00

它也就是近些年的事情,对于合规风险的认识目前还是很模糊,防控技术和管理手段也处于摸索阶段。各国监管机关的做法更是大相径庭:某些资本输出国出于维护本国税收和经济安全的需要,热衷于反洗钱、反避税层面的合规监管;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开放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也随之提出合规目标,但暂时还停留在宣誓意义上。与法律风险稳定成熟的管理机制相比较,合规风险的管理尚处于“婴儿期”。

(二)合规风险从属于法律风险

1. 从渊源上看,“法律”是上位概念,“规”是下位概念。法律风险的中“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即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则。法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制定法,又包括习惯法;既包括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颁布的部门规章,还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准则;既包括法律原则,又包括司法判例、法律解释;既包括国内法,又包括外国法乃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因此,法律风险的渊源囊括了所有合规风险的渊源——狭义的法律[①]、法规、监管规则、行业标准。其中,作为合规风险核心内容的监管规则不过是法律众多形式中的一种,仅仅是指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原则、指引等。所有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必须依法制定,监管机构的设立、职能的划分、职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违反了上位法或者与上位法冲突的监管规则将是无效的。因此从渊源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上位概念,而“规”是下位概念,法的范畴要远大于规的范畴,法律风险也就相应地大于合规风险。

2. 从引发因素来看,法律风险的诱因广于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银行的内生风险(聂明,2007),其诱因仅限于银行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银行业已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时,不存在合规风险。银行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然也会带来法律风险,但是,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却远不止于此,还包括来自银行外部的事件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换句话说,即便银行本身遵纪守法,但某些外部的因素或法律制度的缺失变化仍可能使银行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中。外部事件既有交易对手的违约行为,还有他方侵犯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这些都是典型的法律风险而非合规风险。法律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法律风险,当法律修订、新的法律产生或者法律缺失时,就会对银行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法律风险。因此,从风险源头来看,法律风险涵盖了合规风险。

3. 从范围上看,法律风险涉及的领域大于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从商业银行的决策、管理到运营,从设立、扩张到终止,从业务拓展到金融创新,从内部操作流程到与客户及政府关系,从母国到东道国,法律风险无处不在(McCormick, 2006)。而合规风险涉及的领域则相对有限。常见的,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这是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在“9.11”以后重点监管的领域,要求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第二,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限制。银行在综合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规则构筑防火墙,进行信息披露,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三,客户通过银行规避监管和进行违法交易的禁止。在遭到此番金融危机的重创之下,欧美国家的监管机构格外强调这一点,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安排交易或筹划税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本国的税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 [③]上述合规风险的几个领域当然属于法律风险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总法律顾问的设置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国际优秀银行的共性。这一制度既是银行依法决策、管理和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又是银行切实提高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作为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又是卓越的领导者,全面领导和管理法律合规事务。在国际商业银行的总体战略中,总法律顾问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不仅影响着它们对未来变化的预判能力,还对它们的决策方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帮助银行解决根本的公司治理问题。因此,总法律顾问一般都是银行高管,在对首席执行官负责的同时,有些同时是董事或高级副总裁(见表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14%的调查对象反映其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是董事,2007年这个百分比上升为16.7%(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07)。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商业银行设置了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一般不属于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要向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这也是由合规风险从属于法律风险的性质所决定的。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07年的调查显示,规模较大的企业(即年营业额超过80亿美元的公司),合规官对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占65%(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07)。

表1:国际知名银行总法律顾问与首席合规官的设置

银行

总法律顾问的设置

总法律顾问的

地位和职责

首席合规官的设置

首席合规

官的地位

高盛

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集团高管,兼集团副总裁,负责法律合规

排名在总法律顾问之后

汇丰

集团总经理,集团高管,负责法律合规,向集团总裁报告

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瑞银

集团

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集团高管,排名于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后,负责法律合规

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摩根

大通

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集团高管,负责法律合规

/

巴克莱

银行

集团高管,排名于总裁、首席财务官之后、首席风险官之前,负责法律合规

/

苏格兰皇家银行

集团高管,兼董秘,负责法律合规

/

富国

银行

集团高管,兼集团副总裁,负责法律合规及公司治理

/

资料来源:各银行年报

(二)合规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

从已有的实践看,国内外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主要存在四种模式(见表2、图1):一是在原有的法律部门下设合规职能,称为“法律合规部”或仍称为“法律部”,如摩根大通、花旗、渣打、瑞银、巴克莱、建行、中国银行、交行等。二是将法律与合规事务、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等职能放在一个部门,形成“法律合规资本部”或“法律秘书部”,如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三是设立“法律部”与“合规部”,将法律、合规职能分置于这两个部门,但法律部与合规部的负责人都向总法律顾问报告,如汇丰集团、三菱日联集团。四是分别设立“法律部”和“内控合规部”,将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放于法律部,将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能放于内控合规部,如工行和农行。

考察国内外各大银行的做法,绝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美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也表明:银行规模越大,越希望由在银行法律部门之下履行合规职责。为适应全球统一管理以及各个国家不同法律监管制度的需要,全能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设立法律合规部,根据业务划分设大区法律合规部,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分设法律合规部分派法律合规人员。在一些国际知名银行中,法律合规部门采用线型的报告和考评路径 [④]。下级机构的法律合规人员向上级法律合规主管汇报,考评也由上级法律合规主管决定,不受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的影响。各区域法律合规主管向集团总法律顾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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