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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观念与传染病防控

2017-06-27 14:36:00

试论人权观念与传染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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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它是人类经过愚蠢残酷的自相残杀之后,为了防止再遭集体大屠杀,而自己送给自己的一份最好的礼物。它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源自自然权利说的“天赋人权”的论证方式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康德的理性主义旗帜之下人权不再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理性权利,是权利和义务,尊严和责任的统一。而奠定在理性的人们对权益的相互认可和保障基础之上的“契约人权”,则更加完备构架以人权理论为核心的道德知识大厦。今天的人权理论己历经三个阶段的发展,由最初强调政治人权,到倡导经济人权,再到现阶段所关注的文化人权、社会人权,也可以称为伦理人权。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人权保障法律文献的诞生,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确定了人权原则作为国家之合法性的根据的地位,一第一次使人权价值成为国际法的准则和国际规范的共同基准,因而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事件。我国政府一贯尊重和赞赏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世界人权约法,先后加入了17个人权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ESCR),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CPR)。《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己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生法律效力。加入这些人权国际公约,意味着中国政府对普遍人权概念的认同,承诺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在2004修正案,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中国道德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使人人所享有的道德自主权利获得了宪法制度的保障,使人权通过法律化而成为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和一种刚性化的制度要求,成为时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传染病病毒的应对涉及到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受教育及就业权在内,而且涉及了公民及政治权利,例如结社自由、言论自由以及游行自由。其中生命健康权则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人权公约》(1966年12月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保障健康权做出明确规定:“(C)预防、治疗及扑灭各种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D)创造环境,确保人人患病时均能享受医药服务与医药护理。”这里所说的健康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美的权利。它不仅涉及医疗卫生保健,而且延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诸如饮水卫生、食品卫生、营养保障、卫生设施与住房、职业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与信息、生殖卫生等。对人的权利、人的尊严及自主性的尊重已成为当代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诉求。美国学者乔纳森·麦恩看到,伦理学与人权具有一系列相似的核心价值,社会对于公共健康的承诺就是在保护人权。“公共健康官员当前有两项基本职责—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及其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伦理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公共健康状况。

人权是使人成为人的东西,“对于每一位行为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都是相辅相成、合为一体的。强调个体权利并非意味着个人主义,个体权利的主张与落实不得以无视他人的感受、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基本人权是人对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它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即使是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的传染病人;即使是不幸通过母亲感染艾滋病的婴儿。对权利普遍性的认知,是人类人格尊严、平等的主体性觉悟,它本身就是人们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生存斗争的条件和成果。普遍性基本权利观念应当成为文化讨论、伦理资源开拓和公众社会伦理价值建设的重点。病人包括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和正常人是平等的,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同样具有尊严和人格,应当受到社会的接纳,而不是受到普遍的歧视和排斥。与此同时,在现代福利社会观念确立后,享有社会福利保障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救助贫病不必再借助于人性的同情与怜悯,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这就改变了传统社会福利的慈善救济性质。纵览人类疾病史可以发现,人类的历史是科学战胜疾病的历史,也是人权平等与歧视偏见较量的历史。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全票通过的《世界生物伦理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了“不歧视和不低毁”的伦理原则,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歧视和低毁个人或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而反对歧视与排斥,给予传染病患者以人道的帮助和支持,不是一种同情,也不是单纯的救济,而是法律的规定,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关爱社会弱势,促进社会普遍和谐安宁的重要保障。

流行病防控向来都不单单是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它还包含了复杂的社会向度。对传染病患的羞辱和偏见是看法,歧视、排斥、迫害则是行动,它们共同产生了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说艾滋病病毒是调查人权态度的工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设立的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一直强调人权是应对HIV/艾滋病的核心问题,为此制定的《人权和HIV/艾滋病国际准则》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解决获得预防、治疗、关心和支持的问题。由于男性同性爱人群是艾滋病核心人群  (coregrouPs)之一,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和其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国际性话题。同性恋不是什么“追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的产物,道德无法解释,法的严惩无效,医学治疗无效,这是同性爱非医学化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一。新的研究 (Queertheory)强调性欲认同并非天生,而是具有建构性(后设)、多重性和暖昧性;异性恋只是各种性认同中的一种,因此,性欲认同是可变的,是有关选择与个人风格的私事。异性恋者因此社会不应以异性恋为唯一性欲认同而排斥其他可能,更不应该利用贬义字词和隐喻,在文本、态度、权力上构建出对同性恋者历史与文化论述的压抑、取代和边缘化。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是不允许多数人把自己的文化生活方式规定为主流文化(Leitkultur),僧越国家共同的政治文化,而压制少数人的文化生活方式。

流行病防控与保护人权也是相辅相成的。正如美国人权法学者KTomasevski所说的那样,实际上每一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都有着人权保障的内涵。举例来说,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必然会对个人自由迁徙的权利造成暂时性的限制,但是包括隔离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却又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享有健康权(right tohealth)而实施的。因为首先健康本身就是一项人权,而且是其它人权的基础,流行病防控的目标就是要保护和促进这项人权。其次,隐私权、尊严权、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等人权与流行病防控也是并不总是冲突的,在更多情况下它们是相互促进的。通常,最有效的流行病防控措施是尊重而非违反人权的措施、是自愿而非强制性的措施、是保护隐私而非曝光隐私的措施。违反人权的流行病防控措施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还会使公众产生消极抵抗的态度,而充分尊重人权的防控措施则会得到公众的积极配合。人权理论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划分,人权的绝对性与非绝对性的争论在传染病防控中得到了现实的反映,对某些特殊人群(如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诸如婚姻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方面的人权保障更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都有待于人们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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