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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

2017-06-05 09:14:00

度规定,对微观经济(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达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全面监督,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以达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或膨胀性财政政策,或紧松结合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矛盾。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处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应当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即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的财政分配活动,减少政府需求和非政府需求,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 [2]

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的特点是由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所决定。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发达的传统经济向现代较发达的经济过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在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上,我国现阶段财政职能的过渡特征表现出明显错位,即越位和缺位并存。在一些不应该由财政配置资源的领域,财政参与了资源的配置,根据统计资料,财政支出的30%用于经济建设,国家依旧是竞争性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投资主体。特别是我国的公共生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庞大。联系到我国目前的实际似应这样来设计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思路。首先,对于纯公共产品或某些特殊行业生产的产品完全由财政来提供。例如国防、航天、造币、政策性银行等,生产的组织形式宜采用公共生产并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这些行业或企业自身不一定有好的经济效益,有的可能必定是“政策性亏损”的,但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的社会效益,所以成为国有经济首造和必保的目标,也就自然成为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领域。其次,明确财政在资源配置时应该不介入的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行业或企业主要是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通常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低,没有自然垄断和显著外部性因素,按照效率原则,这些领域内的资源配置应完全让市场去调节,财政没有介入的理由。在过渡时期,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这个领域,财政除了按照规范化的税收筹措财政收入外,一般不在该领域发挥其资源配置职能。再次,对处于前面两种情况之间的相当宽的中间地带,我们认为,市场配置应该作为这块中间地带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财政的配置职能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从严格规范的角度上讲,对从事私人产品的企业,不管是大还是小,国家都应该从中退出,让市场去调节,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阶段,国有经济还难以一下子从生产驻人产品的领域中全部退出来,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抓放小的改革思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不应该简单的以企业的规模作为标准,政府应该抓什么样的企业应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的产品的性质来确定。尽管,需要政府来管的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并不是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抓住不放。   和财政在竞争性领域中的配置职能严重越位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桎梏已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从1981-1995年,基础建设支出只增长了3倍,基建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得逐年下降,目前只占11%左右。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经费更是微乎其微,有些地方比重不足0.5%。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共生产的比重在过渡时期仍然很高,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都有公共生产,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财政职能只提到资源配置职能。但在我国,仅用资源配置似乎已难以概括全貌,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财政在其资源配置职能上已衍生出一个新的职能。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价值管理职能。   2、在收入分配职能方面,过渡时期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也不完全等于市场体制比较完善时期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地方财政在发挥收入分配职能上的作用非常大。过渡时期虽然阻止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的障碍和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经大大地得到了消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阻力重重,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政企不分和地方财政承包体制的结合,曾使我国诸侯经济林立,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受到了程度不等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存在、有些地方设置的城市增容费、对外来人员在打工就业方面的歧视政策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如果说中央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有效与地方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无效是以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的话,那么,当这个前提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地方财政发挥收入再分配职能还是有余地的,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小视生产要素跨地区流动的难易程度。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的障碍越少,流动性越大,地方政府发挥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可能性和空间范围就越小,反之这则越大。

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税收调节。特别是通过能适用累进税率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来调节。从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税收的归属应该是中央税,即使地方也参与分享,使之成为共享税,但大头应归中央。因为如果把所得税划为地方税,各地会由于税收竞争而减少税收收入,弱化所得税所特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属于不同级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所得税必将首先要进行,调整的方向应该是在不区分企业的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把企业所得税划成中央税,或者是中央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都是属于中央税,地方最多以较低税率进行分率计征,使之成为一种中央税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而这项重任也唯有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障包括两大内容:社会援助(或叫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社会援助主要是针对赤贫者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特殊人群。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利用一般保险方式把现在就业的人的一些收入转移给退休、失业、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区分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说明不同内容的社会保障其资金的来源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可采取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而社会保险应该是自我融资性的。因此,财政在这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实行社会救济计划,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在包括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同时,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行中,国家还可以把私人参与和竞争引入到以前由公共垄断企业把持的保险系统中来。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作出这样的推断,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最好是由中央政府来统一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因为地区间标准和计划的不一致会由于人口的流动而使各地的计划难以实现。但在人口不能做到自由地无成本地流动,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特别是在我国,可以说,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强,社会保障制度领域也不例外。比如,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各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一致,社会统筹的层次低。虽然在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一下子还难以做到在全国范围的统一,但应该逐步提高统筹的层次和扩大统筹的范围,要逐步从县市一级提高和扩大到省自治区一级,最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全社会统筹。

3、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执行该职能。但对于一个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特别是一个经济落后,要想赶超其它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现象。尤其是在对宏观调控方面,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种调控经济、稳定经济的任务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执行的,地方财政的职能决不应该涉及到稳定经济的领域,即使在过渡时期我们也应该把地方财政与发展经济有关的职能局限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等方面的资源配置职能领域,而决不允许地方政府也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从财政制度来说,地方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把对国民经济的弹性较小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列为地方性的收入和支出。地方财政的收支结构既不具有自稳定的功能,其收入和支出也不易为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较易改变。因此,从稳定经济的角度看,具有稳定功能的所得税也应划归中央税,社会保障制度也应由中央级政府执行。

资料来源:

1、《财政研究》 1998,1 财政职能理论辨析 叶汉生

2、 《拓展理财思路 振兴国家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及其实现条件 徐维梁

3、《新形势 新成果》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研究 浙江财经学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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