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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产品的价值与价值创造

2017-06-05 08:30: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产品的价值与价值创造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 要] 保险产品价值具有相对性,它的相对性是相对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保险消费者的价值偏好而言的。保险公司应以创新为主导思想,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改善保险服务;优化保险销售渠道;改进业务经营模式;注重保险品牌价值;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

[关键词] 保险产品;产品价值;保险契约;保险服务;保险创新

保险产品的经验质量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的质量是通过消费者从购买、消费这两个过程中的体验来判断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以及各个环节的服务满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评价。在实践中,保险公司诚信与客户的满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性,而客户满意是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标准的,保险需求的满足归根结底取决于保险产品(服务)的价值。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性、收益性、服务性、安全性、社会性。

一、保险产品价值的相对性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对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对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尽管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对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违背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保险产品价格。尽管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 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就越低。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上,有着明显的主观性。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创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创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需求已被揭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进,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创新活动。

那么关于保险产品的价值与价值创造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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