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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民主运行结构的调整

2017-06-13 11:22:00

中国民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民主运行结构的调整,调整中国民主的运行结构,就是要提高公民的民主素养,强化民主主体的权利,形成合理的国家权力配备体系,加强民主的监督力量。

民主是上层建筑,民主的发展程度,一般都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一致。民主作为社会事物,在它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呈现它的基本特征,我们也可以通过它的特征认识它的发展水平。新中国建立的民主制度已经运行60年,得到了人民的认同和支持,但民主的水平还不高,人民群众还不太满意。我们要通过调整民主的运行结构,进一步提升民主的质量以满足人民的政治利益,中国的民主质量才能得到优化。

一、新中国初创的民主制度与基本特征

旧中国无民主政治可言,那时主要是封建统治和军阀统治,人民群众根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在彻底推翻了与当时的时代特征相背离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以后,把人民民主作为国家统治的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还在建国前夕,在建立民主制度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党倡导召开了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在会议上宣告:“从此,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完全新时代——人民民主时代。”〔1〕大会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按照《共同纲领》的要求建立了中央政府,实际上行使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政职权。权力纵向分配上采取了大区制,大致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它标志着中国开始由专制制度向民主制度的过渡。1954年9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把国家的性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针步骤、国家的机构、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明确规定下来。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完备的规定,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国家各级行政执行机关一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由它决定罢免。宪法规定我国的重大事务都应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都不应有超过最高权力机关之上的特殊权力和地位,蕴含了内在的相互制衡机制。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等,初步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2〕以宪法为起点,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令。这些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

新中国创建的民主制度完全具备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现代民主制度都是政党领导的民主制度,在当代中国,只有共产党有这样的资格和得到人民认可。在中华民族处于危亡和人民群众在苦难中挣扎的时候,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了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翻身。共产党无私的博大胸怀,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代表,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代表,这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建立民主制度有了现代政党领导的基本条件;确立了人民选择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实现形式,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秩序,使现实民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分解,国务院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监察权,这些国家机关既分工,又合作,体现了分工与制约的统一,体现了现代民主的监督与制衡;创建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民主新形式,“这是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关系具有历史意义的转折。”〔3〕使人民民主更充分,更广泛,更能反映各方面的意愿;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群众有了更多的自我管理权利,这是多民族国家实现民主制度的创新。

任何制度都是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新中国建立的民主制度,带有初创性特征,即当时的民主还是低级形态的民主,这完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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