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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证券监管看经济法的价值

2017-06-04 15:43: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从证券监管看经济法的价值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事物客观上具有的一种属性,是可供人类利用的功能和性能。” [1]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因此它也具有法律所共有的秩序,公平,正义等特点,同时经济法又有自己突出的特点,这与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作用有关。一国经济是国家在国际上竞争实力的证明,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用法律对经济的规制也越来越受重视,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经济法产生了。由于经济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经济法在规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我认为效率价值是其主要价值,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一)效率

经济法中的效率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效率,因为它产生在经济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因此它关注的不是个体的效率而是社会的整体效率,即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1]

(二)公平

公平的价值理念是法律所共有的,在经济法中则指经济活动经济生活的公平。经济活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主体有团体有个人,有强者有弱者,在经济竞争中,团体的力量大于个体,成为强者,弱者与强者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有不公的现象出现,经济法就要去规制这种不公平,使弱者受益,限制强者的过分壮大。让弱者与强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享受公平的竞争机会,公平竞争。

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其他价值一起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努力,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经济活动中依然有这样那样影响效率,损害公平的情况出现,比如证券监管。

二、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是国家介入,注重维护整个证券市场顺利进行,体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因此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证券监管是基于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而采取的措施,并由专门的国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我国《证券法》》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进行。

“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监督和管理,是指证券主管机关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和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的总和。” [2]P16 “具体来说包括包括对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交易,证券主体的监管,还包括对证券信息的监管” [2]P16 “证券信息的监管即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证监会组织总结证券监管的目标有三:保护投资者;保证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 [3]P206

三、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现代证券监管的核心和基石”。 [3]P206信息披露制度起始于英国。“1711年成立的南海公司一欺骗手段制造公司虚假繁荣,致使投资者疯狂地抢购该公司发行的股票,股价扶摇直上。在1720年8~9月份南海公司的欺骗行为被大众识破后,股价狂跌,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由此在英国投资中引发了一场全面的信任危机,股市彻底崩盘。” [3]P206为此英国于“1844年制定了《股份公司登记条例》首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开说明书披露制度。该法明确公司募股必须经由公开说明书注册的公开原则。” [3]P207现今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均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证券法》第三节共十个法条专门对信息披露做了规定,证券活动中信息披露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二是发行之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证券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市场的运转过程就是一个证券信息处理的过程,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提高证券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对称性。” [2]P134效率是经济法所关注的,在证券法中不仅关注证券主体个体的效率,同时也关注证券市场的总体效率。证券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这是一个充满高风险和高利润的市场,它的高速运转体现着其高速的效率,要保证这种高效性则需要证券信息的有效运用。

证券信息在证券市场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广大的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证券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即搜寻成本和对信息质量的鉴定成本。但是投资者的力量又是有限的,证券法就赋予国家这种权力来监督管理掌握证券信息的少数人的行为,强制其公布一些市场必须的信息,保证买方和卖方处于统一起跑线,增强投资者的信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提高证券信息的效率性。对信息披露监管有重要的意义。

信息披露监管最根本的作用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平竞争。如美国一个国会议员所说,信息披露“该其意图在于:‘尽可能地将股票持有者与公司的经营者摆平”将买方与卖方放在同一条船上。’”[3]P207信息披露监管还有利于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证券投资是一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供求关系,实际上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来说,投资者相当于买方,上市公司相当于卖方,当买方通过卖方发布的信息发现卖方的实力雄厚,财产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时,卖方的证券自然走俏,资金流向高回报高效益的公司,反之亦然,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然信息披露监管从理论上来说是好的,通过立法强制上市公司公布一些信息,降低投资者搜寻信息的成本,帮助其作出理性正确的选择。但是现实往往与理想有些出入。信息披露监管仍然存在问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

四、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定不够完备。《证券法》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标准为: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必须是最新的,其公开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真实性要求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做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不仅在发行时公开的信息要准确反映客观事实,而且在持续信息公开中,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发行人需适时予以更正。完整性是指所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该得到充分披露,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证券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事项做了具体列举。

但是证券法所做的规定仅是从形式层面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时只能从外表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信息是否正确的审查则需要大量的精力,人力等,成本较高,因此这就导致虚假信息漫天飞,股票价格受到极大影响。证券公司往往高新聘请高级会计人员做虚假帐目,“虚增利润,粉饰公司的经营成果”。 [4]如“四川明星电力案: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犯合同诈骗罪。该案的发展过程是:首先,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间虚构出周益明27亿元身价,其次,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最后,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重要的因素是公司主动进行虚假披露。”[5]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

(二)事前监管过多,事后监管不足。“《证券法》179条规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进行多项审核,《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目录》仍有六十多种。” [6]繁多的审核给证券发行带来了较高的成本,审核时间又长,影响证券发行的效率,“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事前审批很少,但事后执法相当突出。证监会2000年在北京只查处了5起内幕交易案件,大概是实际案件数的5%。2008年至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数量年年下降。2009年媒体曝光融通基金“老鼠仓”案后一个多月,证监会才公开称“调查已完成,进入后续审理阶段,但是还不能公布处罚决定”反而是财经网首先指明了涉案者。” [6]

五、结语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顺利进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保证,但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太年轻,实践中存在多种问题,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上市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证券监管还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更加明细的,实质的审核制度,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监管,提高审核的效率,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我国法律对证券违法事件中的赔偿责任规定较少,现实中的处罚力度又不够,使得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重视不够,导致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更应当具备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但是市场从来是追求利益的场所,对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出现损害他人利益来或许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出现,因此证券监管必不可少,有效的,公平的证券监管更是难得,我国的证券业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将来有志于从事证券方面的法律研究的我们,更应认真思考,为实现有效监管,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出一份力量。

以上就是关于从证券监管看经济法的价值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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