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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2017-06-04 17: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强化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金融监管薄弱是酿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要防患于未然,具有前瞻性、预见性

金融机构自身为了追求利润最大的经营目标,在经营过程中内在地存在一种冲动性和对市场的投机性,尤其在出现了一定的亏损以后,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基于这一客观事实,需要监管当局对其经营全过程进行周密的监管,并应根据其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进程对其监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提前发现问题,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出现。为此要做好三件事:一是按照审慎会计制度原则,实实在在地弄清楚银行的净资产;二是制定一套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我国金融机构进行预警分析;三是对已经资不抵债,流动性出现问题的银行及早采取救助措施。

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手段

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看,表现为重现场检查、轻非现场检查的倾向。当然,从过去的历史看,现场检查具有发现问题直接、解决问题快捷的特点,在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今后随着金融深化及内外资金机构的增加和会计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的提高,非现场检查将愈加显示出必要性与重要作用。

由于非现场监管具有覆盖面宽、连续性强的特点,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和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提出参考意见;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对金融机构潜在问题提出预测、预警;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报表、财务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另外,通过非现场检查收集到的数据反馈给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对其经济决策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风险监管构成一国对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主体,而我国当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监管水平不高,风险衡量标准尚不科学,大多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这种状况与不断深化的金融改革以及即将加入WTO是极不适应的。

所以,加强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一是要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建立健全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管队伍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行业自律与金融监管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形式,并且对行业的成长发生很大的作用。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就我国金融机构而言,目前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即使名誉上存在公会组织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公会的建立和健全,在行业内发挥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减轻宏观调控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而且对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与功能,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行业自律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在很多国家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并借鉴西方成功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化不无裨益。加强商业银行的行业自律与中央银行的监管是把辅相成、分工合作的关系。因为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构,为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和金融经济的稳定配合中央银行的监管目标开展工作。二者之间的工作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叠,中央银行应将一部工作交给自律组织,合理分工,以使中央银行集中精力对重大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一个“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双重监管体制新阶段。

五、金融监管与法制建设

金融监管一切行为的立足点都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金融监管的规范,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迎接WTO的到来,必须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和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审计法》、《票据法》、《担保法》、《会计法》等经济、金融法规,使金融监管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真正的使金融监管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大法之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细则,增强法律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提高各经济主体的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执法公正、公平性的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建立健全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金融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披露其经营的真实信息的制度。其作用一是便于公众对其监管;二是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依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慎经营,以其达到节约财务开支、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益的原则;四是金融监管部门将其检查及处罚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以期达到警示其他金融机构的目的。

七、中介机构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的监管应与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否则以中央银行目前的人力资源和时间资源,很难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所以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中介机构参与监管一是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数据的真实性;二是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形成了中央银行——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这样做的效果是良好的。

以上就是关于强化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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