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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略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

2017-06-04 17: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战略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我国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性缺陷主要是出资人缺位问题、人事制度及扭曲的激励约束制度问题和风险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战略投资者加入之后对这三方面的缺陷都有改进作用,有利于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但是囿于我国金融基础性制度的缺失和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政治体制缺陷,战略投资者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关键词:战略投资者国有银行公司治理

引进战略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国有银行改革战略的一部分,以 “股权”换机制,通过战略投资者的压力来促进国有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但是,中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关键性缺陷是什么?战略投资者能否对改善这些关键性缺陷有所作为?制约战略投资者在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作用的因素有哪些?

战略投资者,根据目前银监会的定义,都是在金融领域运作的国际大型金融企业,他们通过长期持有所进入银行(或企业)的股权,以资本合作为基础,在管理、业务、人员、信息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长期合作。一般要委派代理人有效参与所入股银行的决策,非常注重在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方面的提高。

一、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关键问题

(一)出资人问题

国有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既是代理人问题,更是出资人问题,只有负责任的出资人,才能选出负责任的代理人,如何确保国有银行出资人责任到位、如何完善出资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在这一轮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改革之前,“公有制”的银行产权就如同“空有制”,“多龙治水”般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银行大行权力之时,根本没有谁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在国有银行的改革实践中,建立一个效率高、能实施的保障国有银行资产保值增值的产权结构,是四大国有银行改革的首要问题。

清华大学的宁向东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是缺乏来自产权主体的‘原动力’,‘原动力’缺乏,即使公司治理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制设计得再精巧,也没有用,一部机器,它的齿轮传动装置即使再好,没有‘原动力’来带动它,也是转动不起来的。”(宁向东,1999)所以,如何使国有银行的出资人代表“人格化”,有自然人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是改革设计中的最根本问题。

目前,在对中行、建行注资时,已经明确中央汇金公司是改制后的国有银行的主要出资人,这是一个进步,但是,并没有明确出资人的责权利,也没有建立对出资人的市场化的考评机制,将银行的经营业绩作为考评汇金公司负责人的主要指标;也没有给予汇金公司充分的选择代理人的权力和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在“出资人”人格化的问题上还没有到位。

一方面是出资人“缺位”,另一方面又是出资人“越位”,政府历来有干涉国有银行人事安排和信贷流向的“传统”,据统计,国有银行的坏账中,有30%是政府的干涉造成的。

(二)人事制度问题和扭曲的激励约束制度

目前,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主要领导的任免权事实上仍在中央,银行内部党委书记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控制着人事任免权,尽管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等现代银行的治理架构,但事实上,人事管理权并不在董事会,董事会是“摆设”,在党委会决定了的事情再由董事会形式上“通过”一下。

《党章》规定,企业中的党组织是政治核心,强调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是在重大问题上把关定向,对重要人事决策是参与,不是由党来代替决策。《党章》和《公司法》并没有矛盾。

我国国有银行的下一级银行行长级领导是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选拔银行家。上级部门有很大的选择权力,但并不对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所以他们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选择那些最有才能的人(这就是张维迎教授所说的“廉价投票权”),去发现那些最有才能的人。

下级行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内部经理的任命存在同样的困惑,行长在任命管理人员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控制问题,而非本行的利润(行长的收入分合同收入和控制权收入,以控制权收入为主),这样能够进入管理层的员工并不一定是能够给本行带来最大效益的人,而是行长放心的人。这些人进入管理层后,当然是“惟行长马首是瞻”,而且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被开除,就能享用银行员工应有的待遇。

所以,人事制度问题,直接导致了国有银行扭曲的激励约束制度,很多文章在论及我国国有银行存在的激励约束问题以及提出改进建议时,总是以西方商业银行的经典模式为比照,尤其以英美市场经济中的模式为蓝本。其实,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党组织任命的人事制度、“官本位”文化是激励约束制度的外部环境,如果外部环境不进行改革,照搬再好的激励约束制度也是没有用的。

(三)风险管理问题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征中的核心,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殊性。目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成为商业银行的生命线。美联储副主席Roger W. Ferguson, Jr.认为:“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而承担风险正是银行最重要的经济功能,是银行存在的原因”。银行的风险性主要是两个方面: 银行合约的信息不对称

从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合约来看,由于存款人是大量的而且分散存在,存款人之间存在的“搭便车”的动机使得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积极性很差,国有银行的存款是国家用政权的信用来担保的,这将更深层地弱化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监督积极性。从国家股东和银行管理者之间的合约来看,由于银行产品的特殊性和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国家股东想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同或者通过使用投票权来约束银行管理者、影响银行的经营决策比一般公司股东的成本来得更大。作为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结果,银行管理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严重的是,资产的不透明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管理者能够更加隐蔽和快捷地转移银行的财富——如果管理者有这样的动机的话。由于一直以来国有股东本身非“人格化”和易被“欺负”的特性,国有银行的管理者面对这样的“诱惑”的程度更甚于一般私有银行。这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管理者转移资产犯罪屡见不鲜的原因。

2、 现代金融经济的复杂性

现代经济是一种金融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经济本质是上一种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特性是风险性,所以,现代银行规避风险的技术层出不穷,这是金融经济风险性的必然反映。

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的管理者“监守自盗”的问题比较严重,银行业的大案要案频发;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工具、风险技术以及风险管理人才和风险文化都不够,不良贷款率很高。

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是我国国有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 战略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

(一)对“出资人问题”的积极影响

沈联涛等学者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当中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建立强大的和运行良好的产权制度框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强大的产权制度框架之上。当前中国银行业最稀缺的是所有者约束,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某种程度上就是引进一双眼睛来盯住银行资产,建立约束机制,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某种程度上“搭”战略投资者的“便车”。这也是在国有资产体制改革设计中一些学者的主张。

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逐利,它们除了带来资本约束外,还带来了“老板”的压力,它们会能动地利用股东的申诉机制、甚至威胁向市场公众股东公开矛盾纠纷以向占优势的国有股东或管理层形成压力,使得管理层不得不把战略投资者的利益放在考虑的重点上,比如新桥入股深发展就掀出了深发展巨额15亿元问题贷款。在新桥发现这15亿问题贷款后,深发展的外资代表韦杰夫不按中国银行业传统的江湖规则出牌。据深发展人士透露,韦杰夫表现得决不手软,坚持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最终把深发展的原总经理周林告进了监狱。

另一方面,在单一的国有股权结构下,国有商业银行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也难以按照商业化、市场化来运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就会产生一种效应,即一方面政府和银行必须逐步放弃行政干预,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银行要建立起科学的运作方式、财务制度、管理制度,进一步实现股份多元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银行业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其对股东结构是有特殊要求的,我国目前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都是国外知名的金融机构。这种股东身份有利于国有银行建立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人会问,境外的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少量股份能发挥大作用吗?以光大银行为例,亚洲开发银行刚进入光大银行的时候也只持有少量股份,但是在董事会中发挥的作用却很大,超过了其股权占比所应发挥的作用。其道理就在于:在现行条件下,我们可以忽视国内股东的权益和要求,但却不能无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权益和要求,也就是:洋人的“敲打”更管用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要求和建议更代表了国际惯例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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