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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与差距

2017-06-04 17:28:00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盈利能力比其他方面更受关注,但对商业银行而言,稳健经营要比高额利润更为重要。因为很多银行的倒闭或者被政府接管是由于缺乏支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差。而且,一家银行因管理不善而倒闭时,往往会危及其他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进而损害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因此,对银行信息的考察和评价,侧重于对银行经营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其次是盈利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呼吁各国商业银行应着重披露以下信息:资本充足状况、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存在不少差距。

一、资本充足状况

我国人民银行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风险权重的设定上,高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准备金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时,方可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我国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均将呆账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处理。但由于我国对特定贷款的损失不另提取特定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呆账准备实际是与特定贷款的损失密切相关,将其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高估了资本充足率。

另外,我国计算资本充足率,是以国内会计制度为基础。如果按照谨慎性的国际会计准则,我国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严重不足的准备金水平等因素将意味着巨大的潜在亏损。

二、资产质量状况

资产质量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程度和盈利能力,因此倍受商业银行管理者、监管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近年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以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深发展为例,根据它们公布的信息,1998年末,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分别为10.29%,16%和22%。但由于以下若干原因,我国关于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可能是国际标准差距最大的部分。

1、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我国《贷款通则》把银行不良贷款按“一逾两呆”分类。这种贷款分类办法主要是盯住时间,而且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才予以归类的,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做法不符。

2、我国中央银行已经要求改革贷款分类方法,采取五级分类办法。但新方法

我国目前能够提供衡量银行盈利性所需要的信息,如净利差、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分行平均利润、人均利润等数据。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国际会计标准差距很大,导致盈利状况产生巨大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在全部资产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其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充分是衡量商业银行会计政策是否稳健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与国外通行的做法相比,实际上存在下述若干差异

计提比例方面,大多数国家按贷款余额的1%枣2%提取一般准备金,该比例是与这些国家的资产质量状况相适应的。我国不良贷款率远远不止1%枣2%,也按此比例提取,导致准备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计提依据方面,国外通常除了按上述比例统一提取外,还依据贷款的质量状况,按不同比例提取特种准备金,质量状况越差的贷款提取比例越高。我国计提准备金不另提特种呆账准备。结果低估了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

计提范围方面,国外一般要求除贷款、应收利息外,还应考虑其他资产的可收回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准备或直接冲销。我国则对委托贷款和拆出资金不提呆账准备金。

按照今年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注,我国拟上市银行和上市银行实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并相应计提特别准备金。但上市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量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毕竟是少数。就我国银行业的整体而言,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仍然严重不足。

2、利息收入的高估。我国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限,如1997年及以前年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1998年和1999年逾期一年以上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2000年逾期半年以上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逾期贷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应收利息的时限不断减少,使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核算更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但联系我国现状和比较国际做法都表明,商业银行利息收入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具体表现在:(1)我国贷款的实际情况表明,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很低的。(2)按照现行规定,那些尚未到期但已经发生欠息现象的贷款,仍将其应收利息计入收入。实际上,这部分贷款的收息率同样是非常低的。国外的做法,应收利息如果自结息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收回,则不论该笔贷款是否到期,均应停止将其计入收入。

3、利息支出的低估。目前,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一般都是分存期档次按照现行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近年我国连续七次下调利率,这种计提方法导致账面应付利息余额低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不少银行的账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应付利息的低估的另一面,是当期利润的高估。

4、一些资产项目的高估。例如“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我国允许当职工的福利支出大于计提时,在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的借方挂账,国际惯例则要求立即列入费用。再如“待处理财产损益”,我国允许暂挂资产项目,但这部分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利益,在性质上已经不属于资产的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应立即冲销。这些问题并非商业银行独有,而是我国一般企业的普遍现象。这些企业(如中国石化)在准备海外上市时,就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银行披露的盈利数据一旦按国际惯例进行调整,将产生很大差异。

四、风险管理状况

巴塞尔委员会主张加强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银行信息披露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银行针对这些风险提供充分的量化及定性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

我国银行在定性信息的披露方面基本能够满足要求。但在定量信息方面,由于我国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刚刚起步,没有采用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财会部)

注:200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至第6号,规定拟上市银行在其招投说明书中应披露“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上市银行在其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应说明该比率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特别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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