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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

2017-06-20 16:56:0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立法空白较多,立法有待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行政可依的晚上之法,尤其是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后,各省各部门出台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的规定或规则,但是系统的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尚待出台。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人们的社会生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完善。比如行政复议法修改后,而行政诉讼法却迟迟不得改动。

(二)行政执法本身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英国的约翰曾说过,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权力必至绝对腐化。而控制权力的必要手段就是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可以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依法行政的进行。而目前我国现状是:

1.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一些执法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扯皮,未形成协查的工作机制。

2.行政执法监督滞后。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而现在的行政执法监督忽视前两个监督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因此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3.行政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更有甚者暴力执法,现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暴力执法的危害极大,消除暴力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不到位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虽然形成了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方式方法很多,取得的效果却不明显:一是缺乏作为源头的监督的法律规定,致使人民群众类型的监督只有形式,不能落实。二是法律规定已经实际处罚中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对事处理,不能具体到人,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现行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近年来,人权观念增强,人权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提高,提交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部门的登记越来越高,涉案的诉求种类越来越广,延生到抽象的行政行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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