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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论文

2017-06-20 16:54:00

信息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历史潮流,政府信息公开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中国的信息化起步比发达国家晚了一百多年,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在此期间,中国的信息公开也经历了一系列过程。信息化从形成到现在已经发展了约100年,中国社会的信息公开同样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过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信息化逐步席卷全球,带领着人们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下,人们越发的重视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性所在,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和社会就像树木和土壤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信息只有在社会发展中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在经济社会中才能体会到他的价值所在,只有将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一种,同样也起到这样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优秀制度。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形成。各个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各种规章和法规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国务院不失时机地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条例是既总结了国内的经验,也融合先进国家的经验。该条例的实施,已经为我国制定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供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迄今为止的宪法修正案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外, 并没有涉及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

然而,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我国的法律需要做出及时的反馈和响应。个人寻求获得政府信息是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第一是监督政府的活动, 第二是为了商业的用途, 第三为了诉讼的目的。如反腐败成为这几年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 这正是公民知情权要求的具体表征。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 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政府信息有效公开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有利于形成政府与民众的互动。通过不断地尊重并维护社会公众的社会知情权和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以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充分发扬的前提下,调动各阶层的积极因素。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告知民众,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强力促使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政府信息公开,使民众、一般社会团体能够获得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在体现了公开原则的同时,也能够使广大民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去,实现更好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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