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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评价法律政策论文

2017-06-20 16:54:00

从传统的公法理论来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外部监督来实现的,包含了立法规范、司法规范和和公民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政策。

行政自我评价制度则是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本身,通过自身系统内部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规范,从而提高行政效能以及更好的应对变化复杂的行政情况,以此来弥补外部控制对行政权力规范的不足之处。行政自我评价以行政自制为理论依据和实践目标,对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检验,是实现行政行为自我监督的最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法领域的不断进步,这种源自行政权力内部的评价机制则需要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理论上的深入研究。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逐步确立,行政自制意识的日益增强,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也迫切的需要确立下来,行政自我评价制度已然成为世界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进步的趋势。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能够有效落实,而不在于其制定的有多完美多无懈可击。所以,虽然近几年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行政权力的实施和控制有了更好的发展途径,但是因为行政自我评价体系的不完备,行政自制框架的苍白,行政内部评价体系的建设依然步履维艰。

研究现状与研究目的

行政自我评价总体上来说是行政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对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映到后续行政活动中,以期改善行政主体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美国的行政评估已经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斯纳(1972)曾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书中表示:行政评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采用经济原理对各项可行的政策或行政活动方案进行评估筛选的过程,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从而开始了行政评价特别是行政自我评价的逐步展开。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杰里.马萧(1988)说:“如果一整套被称为行政法的外部控制再也无法满足我们,那么也许在维持同一个规范视角的同时,能够转头关注官僚机构的内部,我们便会更清楚的意识到需要做些什么。在行政机构内部寻找这样一种视角,的确使人想起现实主义者的技术。然而,这种寻求的目的不是描述责任,而是规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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