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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试析

2017-06-16 10:03:00

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系统地分析了特别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可以作为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既具备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又具备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将知识产权出资当成一种投资行为,它是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我们可以总结它所具有的特点:(1)不易评估,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其他财产评估相比有很大的难度,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是恒量的,它受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制约。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价。(2)经营收益较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进而获得收益。(3)产权效力不确定。这同样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它的获得必须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与授予。(4)效力期限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及其获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

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要件首先要确定其出资的标的范围,即出资标的物是否适格。在立法层面,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是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现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依照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公司的资本构成,法律条文就此没做任何限制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就能够出资呢?这是知识产权出资前首先必须处理的问题。公司资本由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部分组成,非货币出资不仅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还包括了特许权、债券、知识产权等非现金的财产方式。所以,非货币出资就是股东使用现金以外的财产履行出资的形式。

知识产权标的物的适格性应当具备五个特性,即确定性、价值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转让性。

(1)确定性。确定性是指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特定化,即以一项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将出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详实记载于公司规章章程等合法文件当中。(2)现存性。现存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既有权利,是已经获得认可的知识产权,不应是专利申请权或正在审批的商标权或正在研发的技术秘密等期待权利,也不能是已经消灭的权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已经取得的价值物,并且出资者对这个价值物依法具备处分权。(3)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人应该对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如果是以共有的知识产权出资,则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作为出资方式。(4)评估可能性。它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既具备商业价值,又能够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特定的评估形式实行评估作价。(5)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为公司所用,知识产权能否为公司所用取决于它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它的权利对象具备无形性特征。倘若只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考察,它完全满足上述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5种标准,但我们不可轻率地认为一切符合上述5项标准的知识产权均能够成为出资的标的物。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特性,而且可资本化的并非是全部的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特性,作为公司资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制约。由上可见,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别,不是全部的知识产权均适合出资或者由拥有者自由支配,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也是有所限制有所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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