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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论文

2017-06-16 10:03:00

要想讨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首先有必要明确行政规范的概念及其所涵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一)行政规范的类型

在我国,行政立法权表现为行政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复议法》公布后提出的“行政规定”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叫法也并没有立法上的依据,而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对相对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的通称。所以,现行立法上并不存在“行政规范”这个概念,故本文对此概念的使用,借鉴于立深教授在研究行政立法过程中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整理时所做的解释。即将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行政规范”概念之中。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效力等级地位,将行政规范的类型归纳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定和行政解释四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概念不必解释,其中有必要对行政规定和行政解释做出一定的说明。

行政规定的概念第一次被提出是在《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中,但对于这个概念的界定,《行政复议法》并未提供。不过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一些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都做出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第 3 条曾经对行政诉讼法的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做出解释,这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2011年)第二条也给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2007 年)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第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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