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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治理

2017-06-16 10:01:00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治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事关民生,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严惩关系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一、食药安全犯罪司法治理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情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在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食品犯罪典型情形以类型化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司法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等方面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1.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加大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受理食药犯罪一审案件6449件,审结6180件,生效判决679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6654人。各项指标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呈现出食药安全犯罪司法治理的高压态势(图-1)。五年来,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年均增长146.28%,2012年比2008年上升13.11倍。

(图略)

图-1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一审收结案数、给予刑事处罚人数(2008-2012年)

2.犯罪案件集中在东部地区省份,地域化特征明显。2008年至2012年间,辽宁、浙江、广东、北京、河南、上海、江苏等地法院的食药犯罪案件审结量均保持在200件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图-2)。数据显示出食药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省份,地域化特征明显,也体现出经济发展水平与食药案件发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图略)

图-2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一审结案数的省份分布情况(2008-2012年)

3.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比重较大。2008-2012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对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中,给予刑事处罚数6654人、免予刑事处罚135人、宣告无罪1人,刑事处罚率占全部生效判决人数的98%。在给予刑事处罚的6654人中,被处以重刑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15人,占1.73%;3-5年有期徒刑的122人,占1.83%;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489人,占37.41%;拘役刑的1095人,占16.46%;有期徒刑、拘役执行缓刑的2715人,占40.80%;管制刑的7人,占0.1%;单处罚金刑的111人,占1.67%。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

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倍数增加趋势。2008-2012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1953件,审结1789件,生效判决2404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2363人,免予刑事处罚40人,宣告无罪1人。2012年的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刑事处罚人数,呈现出极大地增长态势,各级法院受理相关案件1235件,审结1105件,生效判决1512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1490人,收案量占五年受理案件总数的62.24%,结案量占五年案件量的61.77%,生效判决人数占全部人数的62.90%。与2011年相比,2012年案件收案量增长2.37倍,结案量增长2.31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2.59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2.59倍。其中,2008-2012年被判处重刑的食品安全犯罪人数为73人,年均递增85.6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518件,审结1379件,生效判决人数1685人,给予刑事处罚165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占全部食品犯罪案件近八成,反映出司法机关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打击力度加大。

(三)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

1.2012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激增。2008-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一审案件4496件,审结4391件,生效判决4386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4291人,免予刑事处罚95人。2012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一审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均急剧上升,与2011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长8.13倍、结案量增长8.35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5.79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5.67倍,体现出药品安全犯罪司法治理逐步走向高压态势。

2.生产、销售假药罪占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绝对多数。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4483件,审结4378件,生效判决4375人,给予刑事处罚4280人,其中收案量占全部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99.71%、结案量占99.7%、生效判决人数占99.75%、刑事处罚人数占99.74%。制售假药对药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点。

二、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

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

随着食药监管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推进和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食药领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逐年增加。以药品投诉举报为例,2011年药品投诉举报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比2010年同期就增长了1.61倍。行刑衔接机制的推进,是导致近年来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增幅较大的重要因素。

(二)犯罪分子形成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案件较多。

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比如福州中院审理的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北京通州法院审理的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

(三)部分案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

近年来,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等一系列食药安全事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部分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制售食药的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相关标准和质量生产规范、滥用添加剂、随意添加违禁物质等恶劣情形。比如在2009年发生的问题人用狂犬疫苗事件中,江苏延申公司、河北福尔公司就存在偷工减料、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情形。河南瘦肉精事件中,相关人员存在大范围使用违禁物质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的情形。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故意逃避日常监管。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药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或者假冒进口药品进行销售;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将不常用的违禁物质添加到食品、药品中,逃避日常监管,比如湖南瘦肉精案中,犯罪分子将苯乙醇胺A添加到饲料中,重庆染色花椒案中,犯罪分子将常用的苏丹红替换成苏丹明B,以此逃避检查。

(五)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犯罪过程,犯罪呈现高科技化。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非食用、非药用物质生产源头的犯罪分子具有医药、化工等专业背景。比如,为对抗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而研制出可以使假劣食品药品“合格”的化学物质;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瘦肉精案件中,一些瘦肉精配方就来自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人员之手。

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揭示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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