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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与诉讼法教导办法的简述

2017-06-19 20:09:00

欢迎来到精品学习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行政法与诉讼法教导办法的简述,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如果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注意阐述法律条文背后的概念,原则和原理,不考虑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就很难把握大陆法系的精髓。所以就需要老师向学生系统传授一些法学概念、原则和相关理论等知识,主要包括以下:1.这门课程的框架结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目前以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权威教材,由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共六编三十八章,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总论来编写的,分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渊源和原则、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四大部分。大陆法系的传统行政法教义是以行政行为理论为核心的,在中国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研究,把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细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2.这门课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特别多,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散见在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性规章及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文件数量众多。不仅如此,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易变的特点,并且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在讲解这一部分内容时,不仅仅讲行政法的内容,还要结合宪法和立法中有关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理学中法律效力进行讲解。3.这门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等部门法学学科的关系是十分密切。行政法中的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和渊源都是法理学相关理论在部门法中的体现。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行政处罚法》中“处罚法定原则”则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行政诉讼法的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除个别不一致外,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使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来讲,行政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知识都有交叉联系的部分。如政治学,它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观点,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分析法律事件的科学方法。因此,把握学科间的交叉知识,综合运用各学科理论,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系统讲授法虽能传授给学生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但该教学方法老师讲得激情四射,学生听的昏昏欲睡,不能形成师生的交流和互动,导致教学效果并不太理想,所以如果要学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必须配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下面就谈谈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方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过制定法也在逐年增多。这一特征决定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采用的是判例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立的本科教育中的十四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抽象性、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它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体现在:第一,行政法的内容特别广泛,不但包括行政法总论还包括部门行政法,受课时所限,老师只能讲授行政法总论,对于部门行政法就省略不讲。对于总论部分,也只能讲授一些重要部分,结果造成学生们对这门课程形成了一个支离破碎的印象。第二,行政法的法律规范特别多,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不等,学生对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容易搞混。第三,虽然我们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但行政机关如何运作行政权力,没有行政实务经验的学生很难了解,对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更不理解。第四,在学习行政法学之前,学生均学习过民法和刑法,他们认为所学的内容与现实世界基本一致。而我国的行政法学起步晚,大部分行政法的原则和理论从西方引进的,西方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而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专制的社会,行政权力很强大,所以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老百姓不敢告也不愿告,从父辈传承了这些观念的学生也会感到所学的内容和现实生活脱节,使学生很难完全理解所学的内容。第五,行政事务日新月异,导致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法的内容充满了不确定性,行政执法人员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大了这种不确学方式,即老师主要通过对真实判例的解析总结归纳出一些原理、原则和规则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在案例的解析中掌握了法律的运用。随着西方社会进入福利国家时代,行政法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膨胀日益增多,行政判例也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的行政法律渊源。即使不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也不断地借鉴判例法传统,某些高级法院的典型案例汇编指导着下级法院的审判,因为下级法院担心上级法院撤销自己所作的判决,会在判案时慎重考虑上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思路,所以案例汇编事实上起着判例法的作用。谈案例分析,首先涉及的是研究对象本身,也就是被剖析的案例。现实的案例很多,我们如何选择案例呢?选择案例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第一,案例必须是真实的,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使我们接近现实。第二,案例必须有代表性,能够充分显示法律的适用过程。第三,案例应该能够培养学生形成观点多元化的能力。这些案例可以从以下来源收集: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以及地方法院编辑的案例。2、参加专家论证的案件。当事人为了有效说服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请专家“集体会诊”一些“疑难杂症”案件,这类充满了法律上争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3、媒体追踪报道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况会有较为详细的介绍。更好的是,这些案例发生在当前,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4、主动到实践部门收集一些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士访谈,这样能够带回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5、参与当地律协组织的案例讨论会,这样可以获得第一手生动活泼的资料。6、整理自己代理和参与的案件,如果授课老师本人代理或参与一些行政案件,拿这些案件作为案例给学生讲解,则更有说服力和生动性。

系统传授法与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培养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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