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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论文

2017-06-19 20:07:00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的目的就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因而初查的要求就是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就是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

这主要是实体问题,将初查作“调查”理解与制度目的相符。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所以,迫切需要对初查的证明标准进行价值厘定,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反贪案件初查工作的实际状况

(一)初查基本情况调查

经统计,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某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线索54件,已经进行初查或结束初查工作的34件,占受理线索总数63%,其中立案6件,占受理线索总数11%。辖区13个基层院共受理线索1327件,已经进行初查或结束初查工作的1100件,占受理线索总数83%,其中立案355件,占受理线索总数2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通过初查工作,最终立案的线索比例较低。

(二)初查后不立案的原因分析

1.立法原因。

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将立案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作为侦查工作的前置环节,以此来保障公民不被随意立案侦查的权利,进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这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静态控制模式与西方将立案吸收进侦查工作并完善司法审查等动态控制模式相区别,加大了对立案工作的控制,为解决立案问题的初查工作自然就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会有大部分线索经初查后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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