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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论文

2017-06-19 20:07:00

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生效之日算起,已经整整21个年头。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

21年来行政诉讼状况到底如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是否还感兴趣?司法监督是否还起作用?解决行政案件受理难、取证难、判决难的金钥匙到底在哪里?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深思,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笔者是一名侧重于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十几年来,代理原告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几十件,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案件只有几件。通过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笔者体会到,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立法上讲还远未得到保障。首先表现在受案范围上,既然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等,哪为什么还要设置种种限制行政诉讼权利的条文呢?目前情况下,除了大家都能理解的国防、外交等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外,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能继续沿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而应当以宪法为依据,规定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彻底消除违宪嫌疑。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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