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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税制变迁类型研究论文

2017-06-05 14:39:00

在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研究税制变迁,理论界涉猎者较少。而从有限的相关文献看,主要将税制变迁比照制度变迁的分类分为诱致性税制变迁和强制性税制变迁。 以下就是简论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税制变迁类型研究。

笔者认为,这种以政府是否通过颁布法令的方式参与制度变迁作为“强制性”的分界,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强制的理解比较含混:一是没有政府直接介入(以颁布法令的方式)的制度变迁就一定是非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就只有一种形式——政府以法令的方式介入?二是非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是“自发性”的变迁?即在自发和强制之间有没有其他形式的制度变迁?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自发性”,到底是指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其是,还是包括没有政府“以法令的方式”介入的所有的行为,如行为人之间的协定性制度或非制度行为,以及旨在推动制度变迁的有组织的行为,同时还包括以非政府的第三方为约束者的行为。

为了避免简单划分政府、强制等引起的混乱,在分析中,从税制变迁的过程和税制变迁所引起的结果的角度,将税制变迁分为四种类型,即:使生产效率提高的税制变迁;改变收入分配状态的税制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税制变迁;使生产效率和社会福利降低的税制变迁。

一、使生产效率提高的税制变迁

(一)使生产效率提高的税制变迁的基本界定

使生产效率提高的税制变迁是指税制变迁在使生产可能性边界发生改变,从而毫无争议地提高生产效率,即达到帕累托效率改进。

“侵占”产权收益的税收,其制度变迁如何引致社会财富毫无争议地增加?其间的衍生过程是:通过税制变迁,使相应的制度安排发生变化,并通过对产权界定的进一步明晰,以及做出有益于产权激励的界定而提高产权收益。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向右上方移动,使各种产权主体在税制变迁中的生产效率均得以提高。也就是说,这一类税制变迁在使社会总所得提高的同时,社会中所有利益主体的收益都或多或少地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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