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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演变历程

2017-06-20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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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及归责原则的内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一般认为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它体现了法律的判断价值。研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确定产品责任主体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使其负责,即法律应以何种法律关系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路径来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合同相对性时代无责任原则;第二阶段是过错责任时代;第三阶段是严格责任时代;第四阶段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通过对上述历程的研究。总结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变化规律,以便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机制的完善有借鉴作用。
    (一)合同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原则源于英国,由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确立。该案案情为: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邮局雇用的马车夫,被告怀特是邮局马车的供应商,原被告双方都只与邮局签订了契约。原告温特博特姆在驾驶马车运送邮件时因马车出现故障而受伤。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提供的马车有缺陷导致原告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契约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最终支持被告的意见,认为被告作为马车的是供应商,与邮局签订契约,只需向邮局承担产品责任,而与原告没有任何契约关系,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规定,当卖方与买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契约效力;但这种契约效力仅存在于缔约的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取得利益或负有义务。由于当时在工业革命初期,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发展,经济生活中的唯一主题便是自由竞争,而合同责任原则的建立则适应了当时促进原始积累以及推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政策,保护当时正起步发展的工厂手工业,因而对整个西方工业革命早期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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