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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财务体制论

2017-06-11 14:55: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体制论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一、企业集团财务体制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集团财务制度及体制

从广义上讲,企业集团财务经济体系是一个控制系统,这个系统进行自我运行的同时调控着物资系统和生产经营系统,该系统活动中所要求、制定和遵循的制度就是企业集团财务制度。企业集团财务制度包含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按集团所有者的意图和要求制定的财务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维护集团母公司股东与集团的财务行为,是处理财务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障集团利益及集团母公司代理人和经营班子利益的规章,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另一层含义是指按母公司要求制定或由母公司制定的、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必须执行的财务制度,该层同样具有所有者财务的功能,只有所约束的激励的对象不同,财权配置,财责分担和财利分配的范围不同。母公司作为所有者的财务制度必须服从于母公司股东的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内部母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包括母公司要求由子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并报母公司批准)的,用于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处理集团内部财务关系,明确集团内部各财务主体、职能部门及其相关利益组织和个体责权的规则。从根本上讲,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属于集团母公司所有者财务制度,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只不过是其所有者财务制度的延伸。这是由资本所有者或出资人的利益要求决定的。因为,母公司是其股东的公司,母公司的利益目标应符合其股东的利益目标,即股东财富最大化,由母公司这个财务主体制定的管理制度必须服从其股东的财务制度要求。同理,母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的中间出资人(股东),要求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维护其利益目标,从属其财务制度。从理论上讲,由集团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既包括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又包括其子公司的所有者财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制定中没有必要人为地区分开,二者互融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某些条款有所侧重而已。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主要构成有:(1)总则。明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目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等。(2)内部机构。根据集团的股权状况、经营规模、集团成员企业、业务状况、内部结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等设置相应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财会机构中的职能部门。(3)内部财务管理权责。明确集团内各法人主体中代理人和经理阶层的财务权限和责任;明确集团内母子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财权和财责;明确财会机构中各专业岗位的权责。总之,财务责权利要以财务制度的形式落实到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职能部门,领导和员工的头上。(4)内部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投资及资产组合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收入和利润分配制度,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务决算制度,财务及经营风险分析和控制制度,以及职工生活医疗保障制度,等等。(5)内部财务管理单项制度。单项制度是指不包括基本制度中的某些财务管理规则,方法和准则等,如财务公司制度或内部结算中心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职工学习培训制度,财会电算化制度等。(6)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体制是集团财务制度这座大厦的支柱和框架,集团财务制度是体制的具体化,体制与制度是正相关关系。集团财务体制是明确集团各财务层级的财务权限、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财务管理权限,其中又以分配母子公司之间的财权为主要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我们在论述企业集团财务体制时仅限于集团内部,而忽视母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资人这一层级的财务主体。

(二)企业集团财务体制的理论基础

1.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出资人制度是确立和规范出资人和企业之间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出资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从设立起就要建立出资关系,确定具体的出资人。企业不能没有出资人,也不能自己成为自己的出资人。(2)依法确立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与企业的关系是投资关系,出资人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最终清理的结果看,出资人享有剩余索偿权。

法人财产制度是确立和规范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企业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里最主要的内容是财产权利,企业是财产经营组织,其经营活动就是财产权利的运用。(2)清楚界定法人财产。企业的法人财产就是企业的资产。(3)企业依法享有行使法人财产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是来自其法人地位的确立,是依据法律产生的,而不是出资者授予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依法对其控制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运用和支配的权利。

企业集团中,至少存在两层出资人和法人,即母公司的股东是母公司的出资人,母公司既是独立法人又是子公司的出资人,子公司这个独立法人还可能投资控股其他企业。企业集团中存在着出资者系列和法人系列,在这个多层级的出资人和法人系列中存在一组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围绕权责利而缔结,主要以所有者财务制度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形式表现。孤立的看,所有者财务制度代表出资者利益,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作用是维护或保护集团各成员单位资产的安全。因此出资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都必须由财务制度来体现和落实。

2.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离合

现代企业制度使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得以很好实现,但两权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放弃对企业的控制,两权分离的程度不是越大越好。其实,两权分离是建立在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能控制企业经营活动上的分离,分离本身蕴涵着重合。大股东总是要依据其拥有的股份亲自或指派自己的代理人进入公司决策层,成为合法的内部控制人,资本经营的主要决策人。这时,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又实现重合,资本仍然主要由大股东或其代理人控制和经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离合由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高级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之间责、权、利的互相制衡关系组成。股东的所有权即股权与日常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但在这两者之间有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和最高决策机构的董事会,行使着公司资本运营的最高决策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又是重合的,尤其是在大股东是董事长的公司里更是如此。

3.出资者财务目标与企业财务目标的离错

出资者(所有者)或股东的目标就是确保资本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本最大限度增值,出资人要求经营者所制定的企业目标与其追求的目标相吻合,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和激励经营者。但是,股东与经营者或企业之间在财务目标上历来都存在内在的冲突,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当局在制定财务目标时通常不是完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两者时常背离,甚至在经营过程中是错位的。

就企业集团看,至少有两级出资者财务目标,即母公司出资者作为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出资人的财务目标。有的巨型企业集团是由多级子集团和孙集团组成,如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就是这样,这样的集团必然存在多级出资人和相应的出资者财务目标。集团母公司股东财务目标是最根本的目标,要求母公司财务目标符合其最大利益,母公司财务目标一方面从属于其出资者财务目标,另一方面又是各成员单位目标的综合,充当集团总目标的作用。子公司目标从属于母公司目标,就单个子公司或集团内独立核算的单位目标而言,不一定是“所有者财富最大化”,而应是母公司要求的目标,这样。牺牲部分子公司的利益来确保集团最大利益的情况可能发生,诚然,对这些子公司的管理难度就相应增加了。

4.所有权权力的行使

“权力派生于资本,利益归属于资本的供应者”,制定管理制度是所有者或出资者权力之使然,是所有者行使权力的核心内容之一。所有者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既是其调控代理人和经营者的法规手段,又是其依法行使权力从而获取利益的保障,还是其明确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因此,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出资人要制定所有者财务制度,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要制定相应的所有者财务管理制度,以便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安排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从财权、财责及财利方面安排一系列指标考评经营者,以便在代理成本太高时用优秀的经营者来替换不称职的经营者。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一)财务管理权限的配置

企业集团管理权限配置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集团单个成员企业的权限配置,其中以母公司的财权配置为主;另一方面是对母子公司财权配置为主的成员企业之间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现以母公司(股份公司形式)为例来阐述这一问题。

从一个股份公司看,瓜分财权的主体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这五个层级都是行使财权的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财权配置属所有者管理体制范畴,以总经理为代表的财务权限配置属经营者财务管理的体制范畴,所有者财务体制与经营者财务体制共同构成公司财务体制,确切讲是公司财务领导体制。实际上,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主体的财权配置已作出明确的界定。

股东大会享有的财权是对重大财务事项如重大投资、筹资、资本变动、利润分配及公司重组等行使最终决策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能是制衡和监督董事会以免其滥用财权。董事会享有的财权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日常决策权,除对投资、筹资、资本及资产变动、利润分配进行决议外,还决定如何设置财务职能机构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怎样激励和约束经理班子等。总经理享有执行董事会所授予的财权,即作为公司行政总负责人的财务管理权限。总经理把专职财务事务管理权授予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经理,同时把部分财权授予其他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行使部分日常财务决策权、指挥权和控制权,并授权财务经理行使日常财务管理权。总经理对财务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对财务经理依法进行财权的制衡和监督,财务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对其他领域如生产、销售、人事、研究与开发等的主管领导进行专职财务约束和监督。监事会享有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财务监督权。

从一个企业集团看,子公司只不过是母公司资本扩张和经营延伸或多角化的结果,母公司为了调控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必然要参与子公司的财权配置,把母公司的财务管理权力渗透和延伸到子公司,一旦母公司采取下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实质性措施,集团财务管理制就相应形成。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1.统管制

统管制亦称集权制,是指财权决大部分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方式的财务体制。统管制的特点是: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部分的财务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供产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资产重组、贷款、利润分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分配、财务人员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母公司通常下达生产经营任务,并以直接管理的方式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分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统管制的优点:(1)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2)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统一财务目标;(3)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4)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保证资金头寸,降低资金成本。

统管制存在明显的缺陷:(1)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高度集权虽能降低或规避子公司某些风险,但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将产生巨大损失。

2.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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