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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2017-06-20 17:37:0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一)虚假监禁侵权的界定

所谓虚假监禁侵权(false imprisonment),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监禁、拘禁、逮捕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实施的限制他人身体自由的侵权行为。因此,虚假监禁侵权也称为人身自由权侵权。如果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就其实施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就是虚假监禁侵权责任。Heuston和Buckley指出,在侵权法上,所谓虚假监禁侵权并非指行为人采取虚假措施将他人关在监狱里,而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的监禁、拘禁、逮捕或者其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或者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的阻止他人离开所在地的侵权行为。在虚假监禁当中,无论是“虚假”还是“监禁”这样的词语都是具有误导性的词语,因为,“虚假”这一词语并不必然是指“不真实的”、“谬误的”,而是指“错误的”、“非法的”。在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当中,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同他人实施了身体上的接触,也不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采取像监狱一样的关押行为。[1]

(二)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对虚假监禁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法国民法典没有对此种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国侵权法显然承认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因为法国司法判例认为,一旦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侵权行为,他们就应当对人身自由遭受非法限制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2]《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明确规定他人的自由权是绝对权,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德国学说普遍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规定的自由权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他人对其身体享有的自由权,防止行为人非法拘禁、监禁、逮捕他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都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监禁、逮捕他人,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Lord Reid指出:“英国法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极大的保护,任何人,不管其年龄有多大,能力有多强,其人身自由均不受他人非法行为的侵犯。”[3]根据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3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1)意图将他人或者第三人限制在他们确定的范围之内;或者(2)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他人被限制在他们确定的范围内并且(3)他人意识到此种限制或者因为此种限制遭受损害,则行为人应当就其虚假监禁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我国侵权法对虚假监禁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我国学说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是一个宪法性质的问题而非民法问题,是一个政治性质的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其二,我国立法者认为,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当然享有的权利,无需在《民法通则》当中进行特别的规定。其三,我国某些学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本身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并不确定。

实际上,这些理由都没有说服力,因为:

其一,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实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而并不是为了防止自然人对其他自然人实施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民法不加以规定,则当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被其他自然人剥夺或者限制时,自然人就无法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自然人向法院起诉,法官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得不借助于宪法的规定来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此种方式虽然能够弥补我国《民法通则》不保护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漏洞,使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此种方法存在严重问题,使公法上的人身自由权同民法上的人身自由权之间的界限模糊。

其二,立法者不得仅仅因为某种权利当然为自然人享有而不对该种权利加以规定,因为,在民法上,越是重要的权利,立法者越是应当将其规定在法典中,以便昭示该种权利的绝对地位,使权利遭受损害的人能够据以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虽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当然享有的权利,立法者仍然将这些权利规定在民法当中。既然人身自由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是任何自然人都当然享有的权利,立法者当然应当将该种权利也规定在《民法通则》当中。

其三,人身自由权的内涵和外延并非模棱两可,其内涵清楚,外延确定。因为,人身自由权表明,自然人有按照自己意愿从事某种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活动的人身自由权,有按照自己意愿迁徙到某一个地方或者不迁徙到某一个地方的人身自由权,有按照自己意愿作出某种决定或者不作出某种决定的人身自由权。自然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仅仅只能通过制定法的规定或者通过人身自由权人的同意来限制,否则,一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人身自由权人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存在的法律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它第一次对自然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作出规定并提供侵权法上的保护,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自由权的缺憾。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权等同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使自由权的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自由权人自由权的保护。在两大法系国家,人身自由固然是自由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最重要的自由权,但是,人身自由权并不是自由权的全部,它仅仅是自由权的某些组成部分,自由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诸如自然人的意志自由、住宅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支配自由等。它们共同构成自由的内容。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当然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意志自由、不动产的支配自由也同样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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