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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2017-06-15 17:04:00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 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 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也就是说, 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 “ 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 运动” 。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 合法”手段实现的, 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第二, “转让正义原则” 。是指利益从一个人的持有到另一个持有的转让。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 那么, 这种转让就是正义的。第三, “ 矫正正义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如盗窃等)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 则是非正义的, 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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