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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离婚章试拟稿:试拟条款及简要说明

2017-06-20 1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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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决定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着《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的形成,围绕着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制定一部切合实际、顺乎民心的新的婚姻家庭法律,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民主化的进程。

  在修改现行婚姻法的争论中,离婚一章是众所瞩目的焦点之一。未来的离婚制度将确立什么原则,制定哪些规则,在婚姻法学界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现将根据个人研究成果形成的离婚章试拟稿提出来,希望能够作为一个参照,引起进一步的讨论。

  章名:离婚

  总体说明:

  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是已婚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离婚立法不仅与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反映着国家、社会对婚姻关系的评价标准,体现着婚姻关系应有的价值取向及或存或废的法律尺度,是亲属法中备受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修改离婚立法,应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离婚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和亲属关系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鉴于现行婚姻法的离婚部分过于简略,在理解和执行中都出现了许多困难的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经验,制定较为科学、明细的规则,增强可操作性,应是本次修改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技术问题,本试拟稿有以下三点说明:第一,为了严格区分离婚的性质及处理不同性质离婚问题的法律标准,在离婚分类上,采取了以当事双方对离婚的态度为基准的划分法。一些学者主张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把离婚区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这种以离婚程序为基准的分类有因果倒置之嫌,不符合通常的立法逻辑,并不可取。第二,监护是普通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已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家庭法应专设监护一章,似可不必。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确定问题以仍纳入本章加以规定为宜。第三,本章的框架结构是:章下设节,节下设条,必要时条下分款或立项。全章共2节,计13条。为了研究的方便, 稿中各条不考虑与前后文的衔接,独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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