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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2017-06-20 17:47:00

浅说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自2002年-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其中离婚案件占464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每一个家庭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现今,离婚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辖区内近6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从近六年数字上分析原因及特点

六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离婚案件占464件,比例为52.3%。2002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68件,占受案总数的33%,200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95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占受案总数的35.3%,200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5件,其中离婚案件70件,占受案总数的37.8%,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74件,其中离婚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的42.5%,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其中离婚案件80件,占受案总数的49.3%,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受案总数的49.5%。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2.3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2年上升了 16.5个百分点,仅仅6年时间,离婚案件逐年递增。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结婚时间短,离婚率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92件,占8.1 %;结婚1—3年的489件,占43.3 %;结婚3—5年的294件,占26 %;结婚5—10年的161件,占14.2 %;结婚10—20年的63件,占5.5 %;结婚20年以上的29件,占2.5 %。

(二)年龄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30—40岁的离婚的占30.5%,40—50岁离婚的占11.7%,50岁以上离婚的占5.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

1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的为926件,占82.1%;男方起诉为202件,占17.9%。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26% ,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12%、调解离婚约占62%。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0%。

目前,大部分较贫穷的乡村青年男女出现的进城务工淘金热,导致农村部分已婚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分居引发离婚。

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持家务,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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