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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

2017-06-05 16:51: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法务会计是近年来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可谓莫衷一是。本文阐明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执业主体等理论要素,并对会计司法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法务会计;本质特征;执业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在中国会计、审计界进行深入研究的时间是非常短暂的,实际业务在会计市场开展的也只在局部区域内推行,对理论要素的规范尚未顾及。理论要素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理论构成与基础内容,是理论研究与指导实践的基本思想。规范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对法务会计的职业市场规范、职业发展及其职业推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学科,全面认识其本质特征具有积极意义。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它体现了法务会计行为的灵魂,是法务会计学科的精髓反映;它是确立法务会计行为规范的理论基础,并决定了法务会计行为的风向标;通过本质特征的认识可以有效确立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并以此来把握法务会计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属性,合理界定其学科定位。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反映

本质的反映一般是通过其定义来体现,国际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呈现出几种状况与发展趋向。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是美国学者默瑞克.派勒博特在1946年首次使用,弗兰克、狄克曼(Francis C.Dykeman)(1982)发表了着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同期,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以毕马威等“四大”事务所为代表的实务界也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过程中,与科研部门、大学合作研究并界定了法务会计的定义,强化了理论研究及其业务推广① 。但从国外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西方国家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一般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规范,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会计舞弊调查方案,而在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研究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西方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轨迹可以看出:

1. 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初期的会计(舞弊)调查向着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领域延伸,这体现了学科体系构成与多学科交叉面扩大的发展趋势。 法务会计的定义在现阶段进入了“层林”状态,各种各样的定义层出不穷,体现了理论研究的繁荣性。 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异,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价值趋向亦存在差异。

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有: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定义,有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给予定义,有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界定 ② 。从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分析,国内对法务会计定义的轨迹与国外是基本相同的,并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学者的影响较大,但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 国内对其定义更多注重界定目标、内涵、执行标准、本质等理论界定,侧重于从学科理论的角度界定法务会计。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更多的由理论界提出,实务界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诚然,这与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发展状况是相关的,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市场)尚处于一种发展状态,更加需要理论规范与创新来引导实务的良性发展。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依据会计基本理论、审计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业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专业判断和对会计事项进行专业界定,并依据专业判断、专业界定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 ③ 。将法务会计的定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做出平面描述,反映如下

从上述的法务会计界定中,可以将法务会计的构成要素分为五个部分(如上图):即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这五个要素相互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的概念体系。(1)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是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会计专业人员,一般可以称为“法务会计师”。(2)法务会计的执行客体,是指法务会计行为的承受者,亦称执行对象,主要指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和需要在诉讼程序中的会计证据支持的会计业务事件,以及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的会计信息资料及其可反映的经济活动。(3)执行标准是指法务会计是职业的专业规范,其专业规范可以由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准则体系、制度条例。(4)法务会计行为的实现形式为接受委托或授权实施的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以形成专业意见和专业结论。(5)法务会计行为所体现的本质,是一种会计专业行为。同时,法务会计定义中的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法务会计定义的要素体系,这五个要素都有其特定内容,这些内容呈现出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如:执行主体的道德性、专业性要求主要是取决于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和实现形式;执行客体的界定也主要取决于实现形式、执行标准等;正是执行客体和法务会计的行为目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等。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的新兴边缘学科,其定义必须反映其专业特征,即专业特点——专业针对性、法律规范性、客观公正性、综合全面性、明确的目的性。相对于一般会计学,法务会计的执业者必须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专业资格认定,要求具有在这一领域作为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的目的是做出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诉讼证据支持以及涉案会计事项作为专业判断,它不是一般会计处理和法律会计事务工作,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并且是在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状态下实施。

(二)法务会计的本质体现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

从学科定位上分析,一门学科的本质取决于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与目标。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执行客体)是会计业务事件和会计信息资料等;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发表专家意见或者提供诉讼证据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法务会计的实质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进行升华。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位也可以看出,法医学就是医学应用到司法鉴定领域后的产物,它也是一个医学的重要分支。所以,从学科定位上,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是会计学(审计学)延伸到司法领域后的产物。从法务会计的学科历史上来看,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在苏格兰为了帮助法庭和辩护律师让会计人员参与到司法审判上。所以,从法务会计的源头上也可以引证法务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

从专业发展定位上分析,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发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职业活动。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体系,首先是会计、审计的专业知识,也包括司法鉴定的专业素养、证据调查的相关知识、侦查学的素养和较强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务会计师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专家证人是将会计专业语言(翻译)转换成法律语言及其被法律事实认可的证据语言 ④ ,在法庭上的“翻译”不可能因为站在法庭上而变成司法人员,本质上仍然是“翻译”,是一种法律助手。法务会计的性质也决定了为诉讼活动提供准确的侦查导向,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严密科学的财务会计结论,这是法律赋予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其本质仍然是会计专业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的执业主体

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它必然存在特定的主体,即法务会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法务会计师。目前我国尚无“法务会计师”这一专业职别或职业称谓,从事这种业务的主要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但随着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市场的扩展和规范发展,可以设想在不远的将来,专业的“法务会计师”可能从注册会计师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职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依照法务会计的工作性质及其内涵界定,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可以由下列几部分人员构成(暂称为法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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