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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江河流生态补偿建设

2017-06-26 21:37:00

东江河流生态补偿建设如下文

发源于江西省寻乌县桠髻钵山的东江全长562千米,连接赣粤港三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广东省河源、惠州、东莞、深圳、广州等城市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水源,东江流域的“健康”关系着流域内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近年来,东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压力与日俱增,江西、广东两省均呼吁尽快构建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维护东江流域的生态“健康”;在受益于东江水的香港地区,社会各界也对东江生态状况十分关心,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公众、媒体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等研究单位也多次赴东江流域调研;位于东江水源涵养区的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更是数年如一日地盼望和呼吁尽快建立东江源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那么,东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如何?面临哪些困难,又有何种需求?

建设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怎样的框架,制定哪些政策呢?机制未成,困难颇多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自2005年起就已启动,但总体上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国家层面的补偿主要通过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工程等专项资金实现,属于国家专项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尽管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东江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8年环境保护部也批准东江源区为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补偿试点,但未有配套政策跟进。江西和广东对东江各自有省内的流域生态补偿。江西省自2008年始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安远和寻乌两县的生态保护,但补偿额度较小,2008年和2009年两县分别获得783万元和182万元补偿,这也是目前江西省政府对东江源区进行财政资金补偿的唯一途径;相比之下,广东省对省内东江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力度较大,方式以省级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一是从2003年起向省属的7座水库水电厂按0.5分/千瓦时的标准分别征收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用于支持库区和水源区移民应承担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任务;二是从东深供水工程费的收入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河源地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三是自2006年起每年投入250万元用于东江水质的监测管理。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广东省财政共下拨约4.8亿元,用于扶持东江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建设。江西、广东和香港三地间也有着流域生态补偿。主要表现为,香港地区对广东省支付“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费”,购买广东省的供水服务。目前,广东保证每年向香港供应11亿立方米Ⅱ类达标水,而香港每年向广东省支付24.5亿港元供水费。自2006年开始“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费”中每年有1.5亿元资金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这1.5个亿,也是下游受益区的粤港,对上游江西省水源区三县的唯一补偿。

总体来看,促进东江流域共建共享的生态补偿机制远未建立,特别是针对水源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首先,生态建设的实际投入与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水源涵养区的三县,其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竟还是以自己解决为主。三县中的寻乌安远仍是国家级贫困县,定南也是省级贫困县,有限的财力比之巨大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实在是杯水车薪。其次,目前的生态补偿仍以区域内补偿为主,赣粤港三地间的跨区域横向补偿机制没有开展。再次流域供水生态服务的提供方与受益方之间的补偿和受偿关系没有理清,如下游地区对水源区是否应该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三地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并存在争议,亟需解决。最后目前的生态补偿实践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特征,且主要以纵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基于市场机制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基本没有开展。理清头绪,确立框架考虑两个层面,把握四项原则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考虑两个层面,把握四项原则。两个层面,即省内的补偿和跨省界的补偿。四项原则内容如下。先易后难,稳步渐进。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远未成熟,在前期试点探索阶段把握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和政策基础,循序渐进,注重可操作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必须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和范围。补偿水平应与其提供的流域水生态服务或受损程度紧密关联。共建共享、公平发展。流域水源地和上下游各地区均有保护流域的责任,各地区应根据受益程度分担不同的补偿责任,同心协力促进流域健康发展。政府主导,余者辅之。在当前中国的流域治理体制下,行政主导的流域治理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转变,补偿的主导方式仍将以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但也要逐步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重视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其他方式。明晰生态补偿主体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直接受益方不仅包括水源区三县、广东省东江上下游各用水城市和香港地区,也包括国家。毕竟,东江流域的健康发展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东江源区生态补偿的主体应是国家、广东省、江西省和香港地区。从微观层面看,流域内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的用水企业、水力发电站等也是受益主体,因此也是生态补偿的主体。我国实施跨省生态补偿还没有好的经验,结合当前行政体制,省级政府成为省际间生态补偿的主体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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