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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环境治理的法律路径分析与展望

2017-06-20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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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气候变化的早期预警系统,气候变暖造成的北极冰层融化和新航道的出现使北极地区前所未有地更易为人类所接近,随着这一地区的人类活动愈加频繁,北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也愈加严峻。北极环境问题具体表现为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减少、海岸腐蚀、愈加频繁的灾害性天气事件、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冶炼所造成的冻土破坏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石油开采和运输所造成的污染、原住民传统知识文化的破坏及其食物匮乏等。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不足以充分地完成北极环境治理的任务,当前人类对北极环境的治理也并没有像南极区域的治理模式一样,有类似于南极条约体系的国际法律文件在整体性地发挥作用。既存的国际法律、软法和相关机构在北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本文将简要分析北极环境治理的现状,并探讨未来北极环境治理的可能性法律路径。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路径    (一)国内法路径    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北极国家对北极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国内法支持,但都暗含加强和扩张其主权的目的,而没有把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视为第一要务。例如,加拿大《北极水域污染预防法案》就是在“加拿大的主权受到直接威胁,需要加拿大立刻反应”的背景下颁布的。资源获取、航道管辖权是北极国家主要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只是北极国家维护其主权的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依然属于“低度政治”的范畴。而且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保护并不涉及公海,不足以对整个北极海域实行充分的保护;不仅如此,国内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了北极沿岸国扩张其渔业和航海权的借口,易引发与此相关的冲突。    当前需要明晰的一个事实是,大部分的北极环境问题并不是起源于北极地区,而是来自距离其遥远的地区(例如核污染很多就来自欧洲地区的核工厂)。欠发达的北极地区自身只占污染源的很小一部分。如此一来,北极国家国内法实际上是无力凭自身力量解决北极环境问题的,尤其是像气候变化这样的跨界问题更是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来减缓。北极国家因其自身利益所受到北极环境影响,当然也可以设定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国内法,但事实证明这并不容易做到。例如,加拿大和俄罗斯是在国内航行规制上要严于国际海事组织的两个仅有的北极国家。保护北极环境应采用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方法,而国内法很难制定并实施将整个北极区域视为完整生态系统的法律。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完全依靠国内法治理北极环境也会助长未采取行动国家的“搭便车”的行为。    (二)国际法路径    在国际层面上,从涉及到的国际法条文来看,有关北极地区环境治理的法律分散于各个适用于全球的整体性公约和涉及北极地区的区域条约中,前者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①并没有保护北极整体环境的特别考虑;②后者以《保护北极熊协定(1973)》等类似的区域性条约和《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软法为代表。从管理机构来看,涉及到北极理事会、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等多重管理。    总体上讲,当前有关北极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是存在漏洞的,包括在管辖范围和管理体制方面的缺口和重叠;是由碎片化、不成体系的选择性立法和权责交叉重叠、职能分配不清的国际性、区域性组织所构成的。北极环境法律冲突实际上是国际法不成体系性在北极问题上的体现。面对这样的管理现状,南极条约体系确实可以为北极环境治理提供一个模型,但北极的地缘政治完全不同于南极,像南极条约那样囊括多方面的“北极条约”是不可能达成的。环境保护议题作为低度政治,恰恰为避开领土和航道争端,在这一地区形成一项综合性的多边环境协议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理事会等既存公约和组织的“夹击”下,最终是否能够形成多边环境协议是模糊甚至渺茫的。但在气候变化压力急剧上升、人类活动愈加频繁的背景下,北极环境恶化的现实挑战使得这一地区确实需要一个真正综合的、整体的、跨部门的、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协定(无论是既存框架下修正并改进后得出的,还是另创立一个新的),且该协定要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遵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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