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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研究

2017-06-03 15:46:00

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创新制度。

法律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有两个层面:一是大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要涉及到的一般法律制度;二是小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所涉及到的特别法律制度。从成功的经验看,高新技术产业是在大的法律环境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然后形成促进其发展的小的法律环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资法》、《促进基础技术研究顺利开展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等。实践证明,对于政府来说,最能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不是筹集风险资本和亲自运作投资项目,而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目标,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

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项目的成功通常要建立在一定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之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重要。对此,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的特殊法律。

税务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1969年美国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给风险投资业带来沉重打击,也极大地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1978年美国取消了这一税收政策,即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调到29%。1981年又由29%降低到20%。这个税收政策实施的结果使1981年风险投资总额增长了2倍。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为了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统办小企业者可以免60%的投资税,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可以免100%的资本税,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日本政府于1985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巴西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投入超过企业利润5%的企业可免交产品税,允许企业把所欠税款的80%用于研究与开发投资。总之,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追求资本的增值收益,而不是投资的分红。因此,一旦时机成熟,风险资本就会以不同的形式退出。其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

西方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都拥有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设有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为主的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二板市场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建立的交易系统,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盟的Easdaq市场、新加坡的Sasdaq市场等。它为风险资本的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场所,从而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递进上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递退下市的最后一个环节。如2000年,曾被称为是欧洲IT龙头企业的比利时L&H语音技术软件公司由于财务报表造假和欺诈行为被曝光而申请破产,L&H股票在主板市场摘牌后转至三板市场进行交易。L&H在三板市场挂牌,首日即告重挫,收市于1.40美元,股票狂泻77%,至股票被最后摘牌时,股价仅为58美分。由此可见,成熟市场的退出机制有一个平缓过渡的过程。这样能保证市场参与的主体—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可选择地、连贯性地运营与投资,增强各市场板块的活力,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购并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美国1998年以前,风险投资30%是通过上市退出的,70%是通过收购和兼并退出的。斯坦福大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文教授在一篇论文中说:“硅谷成功的企业中,有85%以上是购并的,只有15%的企业直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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