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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7-06-08 14:52:00

我国《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高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会计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势在必改。

一 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的收入不真实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高校收入,因此在账面上只能反映已收到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而对于应收学生还没有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在财务账上不予反映。另外,本会计年度收到以前年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作为本会计年度的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当前要求核算学生的相关成本不协调。再者,应收账款也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已收学费和住宿费、应收学费和住宿费、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等。

为了全面了解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等的收入完整性,建议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取消“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设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在“应收账款”科目中设立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等类收入。财务人员在每学年开始时,根据学生的注册和报到情况、收费标准等资料统计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并确认为该学年收入总额;增加“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同时增加“应缴财政专户款”。当实际收到学费和住宿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减少“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当上缴财政专户时,减少“应缴财政专户款”,减少“货币资金”科目;当收到财政返拨学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同时增加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一一学杂费收入”。当遇到学生退学、减免学杂费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调整相关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教职工个人借款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款项。“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订购设备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 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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