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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和现实评价

2017-06-04 17:54: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和现实评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本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英等西方国家作了比较,从中找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所在,并提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 独立董事;独立性;权责平衡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含义

独立董事的本质在于其独立性,其既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根据对美英等发达国家的独立董事的概念研究,可以综合概述为:独立董事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曾经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雇用,合伙,及其他关联关系,并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且与上市公司没有重要的业务往来的特定人员。从上述概念看出,独立董事的主要要素:一是必须具有与独立董事职责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否则,无法完成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二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即所有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事项均列为独立董事遴选的禁忌事项。首先保证有行使独立董事职责之能力,然后具有纯粹的独立性。

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属于经验借鉴,对于独立董事的概念性范畴基本与西方表达一致。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中西方比较

(一)独立董事的选用

独立董事的选用制度,通常由企业原来的董事会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名,然后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产生。即首先要经过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名,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在提名人员中的选择,最后决定独立董事的人选。

从我国独立董事的研究发现,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我国存在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具体表现在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上,独立董事仅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成为代表董事,失去了其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的权限

独立董事的权限,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散见于:1.各国有关独立董事的证券立法;2.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颁布的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操作指引等文件;3.上市公司制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4.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具体签署的具体聘用合同。

英美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商业和事务应该由董事会来管理。董事被看作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受托人,依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董事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范所定的目标使用公司资源。此外,董事们必须实实在在基于公司利益使用被赋予的资源运用权力,并且不得容许董事的个人利益和董事的责任发生矛盾。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也应遵循这一原理,受代理人义务的约束。这一约束的核心就是独立董事应该与其他董事一起向全体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考察英美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限可以归集为: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报酬请求权,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特定的请求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声明权等。

其中,信息知情权包括:定期获得并审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的权利;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权利;对于相关问题的询问权利等。报酬请求权是指:独立董事有权为他所付出的服务从上市公司获得现实的经济报酬。独立董事所获得的经济报酬主要包括股票、股票期权、长期奖金、年度报酬和车马费等。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报酬请求权可以称之为输入类权利。

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可以称之为工具类权利,即独立董事可以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董事会中享有决策的权利;独立董事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就财务审计,人事任免,职工薪酬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提案权;为避免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必要由上市公司或法律强制向独立董事赋予征集投票权的权利;独立董事有召集召开董事会的实际权利;独立董事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

在较为充分的信息知情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工具类权利的实施,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事宜做出客观的评价,独立发表意见。即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声明权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未满而被公司以不当理由免职时,可以向外界发表声明,被免职后发表声明,有助于其他董事会其他董事和全体投资者获知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判断失误。被解职独立董事发表和上市公司经理层针锋相对的声明也有可能援引监管机构的进入,打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弊端。

综合上述各项权利,可以以下图来表示其中的相互关系:

从上图可知,独立董事的权利由下往上形成一个金字塔样式,输入类权利是基础,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和根本动力,工具性权利是独立董事实现自身职责的主要手段和原则,也是独立董事功能实现的基本保障,最后的输出类权利是独立董事行使独立性,独立表达意见的基本途径,是实现独立董事职责权限的信息通道。三类不同的权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而更好地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功能。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从原来的公司咨询和公司顾问发展而来,所以,独立董事的职责很长时间都停留在咨询和服务上,各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很多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监督,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监督失效。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能够参与决策全过程,按理说,其监督具有不同于监事的事前和内部监督的特点,但由于职权的限制,使其具有的不同于监事的优势也就消失了。

(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数和比例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英等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已经成为主流,而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长期呈上升态势,迄今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经合组织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重,其中美国是62 %,英国34%,法国29%,此外,统计还表明,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呈正相关关系。美国《财富》杂志显示,美国公司1 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高达9人,所占比例为81.1%,如摩托罗拉公司董事会总人数为12名,其中独立董事占到9席;美林集团董事会总人数为16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到11名。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对曾是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的1 165家上市公司作过统计,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1995年为64. 7%,1997年为66. 2%

相比之下,在2002年,证监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部分上市公司仅仅停留在满足证监会这一最低要求的水准上,出现了突击增加独立董事的现象,但是,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的依然很少。蓝筹股上市公司也罕有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占到多数的情况几乎廖若星辰。

三、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一)打破股权过度集中的坚冰,推动股权制衡格局的形成 根据Bennedsen和Wolfenzon(1999)的研究,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探护不完善,若能由若干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从而令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独自掌控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则可以形成一个股权制衡格局,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作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原来的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董事会内生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直未能走出“由大股东/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衡能力和监督能力受削弱”的怪圈,所以,构建一个合理的股权制衡格局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的基本前提。

(二)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体系,加强对其履职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职责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对于董事及独立董事而言,在权利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对于独立董事仅仅是在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在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显得很尴尬。另外,这种从咨询和顾问演化而来的企业内生的监督力量,其本身的工作成果没有具体的监督体系。明确独立董事以及董事的职责,建立并形成动力性的监督体系,是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用法律保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

为了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在立法上要赋予其与股东董事同样的投票权,要保证其参加董事会,保证其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拥有表决权等权利,还要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成为弱势群体的有力代言人而不是摆设。在立法的同时还要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让独立董事依法按章行使权利,并保证他们每年为上市公司尽职一定时间,以免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同时,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使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能有力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影响相应的决策和措施。消减董事会以及公司的内部强势对于独立董事的作用的弱化,改革独立董事的遴选制度,提高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的参与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国独立董事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志华,王翼宁,张玉鹤. 独立董事薪酬制度与独立性关系初探.现代管理科学,2005(6).

祝孔海.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关系问题分析.企业经济,2005(7).

莫洁. 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商场现代化,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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