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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性本质的探讨

2017-06-10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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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商行为的独立性看商法具有独立性

商法学界的传统分类把商法分为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这种分类方式的前提是把二者作为独立的。

(一)商行为主体的商人性

商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商事法规定的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那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适用于社会的普通成员的关系,从这点上来看,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很大的。商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商行为的本质是营利性,商人从事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念不同

法律的概念是没有任何的目的的,也不可能什么依据都没有就玩那个一起弄。法律更不是为了一些事情而产生的,所以当得知概念一般都是通过整治、经济和社会为背景而进行的,一般来讲,法律的概念只有在规范有价值的情况下才是真正的价值,因为该法律概念的工程就是依附社会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概念形成的过程中,对处理对象进行取舍之外,一些有价值的负荷也要考虑进去。对于没有特征的法律概念的使用时规范跟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都是将会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现实。商家一般对于法律都是有着不一样的看法。民事法一般都是对公民和法人设立的、这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是合法的行为了。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民事法律的行为就是为了让那些用私法的人可以让当事人有私权,遵照当事人的意思使得达到法律上私法的效果。

(三)商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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