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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的新理念和新要求论文

2017-06-12 01:23:00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是在1993年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企业财务通则的新理念和新要求。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而旧通则适用于全国企业。在内容方面,旧通则主要规范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等内容;而新通则将上述内容分别归还给会计规则和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方式、方法等内容。

旧通则强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要服从国家的微观控制;而新通则则强调企业法人依法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并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新理念。

(一)新通则提出了“企业实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的新理念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管理方式。它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而确立的,一方面强调企业依法独立行使其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在企业内部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共同行使企业的财产权。企业实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地行使企业财务管理权、不受外界任何主体微观控制的一种财务体制新通则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即国家、企业、个人对企业法人行使财务管理权时不能凌驾于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之上。(1)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应依法对企业法人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国家作为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者管理企业内部财务的职责和享受利益分配权。新通则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规范国家投资者管理企业法人财务活动的内容见本文“企业投资者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所列举的规定。(2)企业作为宏观管理的对象,应依法接受国家的宏观管理和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财务管理职权,如“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等。企业对投资者(国家)的财务职责有“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等。 “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财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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